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什麼是信託「禁止永續原則」

什麼是信託「禁止永續原則」

什麼是信託「禁止永續原則」

在資產傳承規劃中,信託絕對是不能忽略的一個重要工具,然而很多國家的信託都有存續期間的限制,透過信託進行資產傳承主要的目標就是希望當人走之後,財產能透過一個可靠且公正的方式進行管理與分配,讓財富能夠永續照顧所想照顧的人,這樣的立意相當好,而信託也是一個相當適合的工具,但為什麼信託法要禁止信託永續存在呢?

信託最早源自於英國,是一種為他人利益管理財產的制度,是一種以財產為中心存在於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的法律關係。為了讓財產能夠被管理且不妨礙正常的經濟運行,英美法系認為一個有效的信託必須符合五個要件:

  1. 委託人應有成立信託之權利能力
  2. 委託人應指明信託成立之目的
  3. 受託人有履行之義務
  4. 除公益信託或特殊目的信託,信託應有明確之受益人
  5. 信託中唯一之受託人不得是唯一之受益人

其中第四點清楚表明一個有效的信託原則上應該有明確的受益人,而這個原則又衍生出了傳統信託上的兩大原則,分別是:

  • 禁止永續原則
  • 受益人確定原則

而為什麼很多國家的信託法會限制信託的存續期間,主要的原因就是為了不違背上述這兩個傳統原則。

傳統上會去限制信託的存續,有三個主要目的:

  1. 避免死去的人透過信託持續控制財產,進而阻礙活著的人對財產之運用
  2. 保持財產能被處分(銷售),使其經濟資源得被市場所使用
  3. 避免富有人透過信託保護其資產免受破產及債權人追索

簡單來說如果一個信託可以永續存在,那代表資產的管理及運用很有可能在一開始設立這個信託的時候就被確定了,但隨著時空環境的準變,也許過了一百年後當初設立的信託所希望達到的目標已經改變,但因為信託無法撤銷或更改,使活著的人對資產的處分受到不合時宜的信託規範所限制。一個永久存續的信託也有可能使資產長期無法被處分或銷售,造成經濟資源的浪費,例如將家族的土地放在信託當中,並規定永遠不能出售,雖然或許符合保有家族資產的目標,但對於整體社會來說卻可能是一種經濟資源的浪費。最後則是避免信託淪為富有人逃避債權追索的避風港,造成社會的不公義。

除此之外,一個永續存在的信託經過一段時間之後,有可能會面臨受益人不確定或不存在的窘境,在這樣的情況下,信託是否還能夠繼續運作將會是一個問題,而為了避免信託因失去受益人而消滅,國外的家族信託會訂有「連續受益人」的機制,約定當指定受益人過世後,其受益權由其它人重新取得,但這樣個安排卻可能造成前述信託永續存在的問題,因此部分英美法系的國家會在信託法中明定信託的最長存續期間,而這個存續期間目前最常看到的是以信託成立生效時已經存在且確定取得受益權之人的生存期間加上一個特定年限為準,以美國部分州為例,會是以確定取得受益權之人的生命再加上21年為最長的存續期間,如果在最後一位受益人過世後的21年內仍無法確定有受益人,則該信託即為消滅。

然而「禁止永續」僅是法學原則,在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中,則並未明定信託之最長存續期間,而是回歸到該信託是否存在取決於是否能有明確之受益人,我國信託法即採取此一原則(法律字第0930010466號函)。

信託得否永續存在,正反雙方各有其理由,然而單從家族傳承的角度來看,一個能夠永續存在的信託確實較有機會確保家族資產的完整傳承。雖然「禁止永續」是信託法的傳統原則,但基於商業實務上的考量,許多國家或地區的信託早已排除「禁止永續」原則的適用,或是以超長的存續期間來達成「類永續」的目標,例如:美國德拉瓦州、南達科他州的信託及無存續期間之限制,而英屬維京群島(BVI)的VISTA信託其存續期間可長達360年。

從第一代的觀點來看,永續存在的信託較有可能按照其意願完整進行資產的傳承,但若將時間軸拉長,以整個家族來看,一個無法更動的永續信託或許反而會阻礙資產的運用及活化,而這也是「禁止永續」的主要精神,因此在追求永續的過程中,仍必須考量到未來環境的變化,因此在信託中保有適當的彈性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