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保單分年贈與之傳承應用

保單分年贈與之傳承應用

保單分年贈與之傳承應用

對於遺贈稅有稍微了解的朋友應該都知道,我們每個人每年都有一個固定的贈與免稅額(2024年為每個贈與人每年244萬),只要年度贈與總金額落在這個範圍內,是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國稅局原則上也不會多所過問,假設從現在開始爸爸每年贈與244萬給女兒,10年過後在不考慮折現的情況下,女兒名下至少有2440萬元,而這筆錢如果一次性贈與在扣除當年免稅額後,至少需繳納219.6萬元的贈與稅,因此利用每年免稅額進行「分年贈與」是在進行資產傳承時一種最安全的節稅方式

然而在做資產傳承時,我們要去思考的不單只有稅的問題,還包含了這筆錢給出去後是否真的對後代子孫有益處? 現實生活中我們很常聽到不肖子孫繼承或受贈一大筆錢之後,就開始放飛自我,失去打拼認真的動力,然後短時間內就把家產給敗光的新聞,原本把資產留給下一代長輩對後代的愛,但如果沒有審慎規畫可能害了後代一輩子。所以很多人會問有沒有甚麼方式是既可以達到節稅效果,又能夠讓贈與給子孫的資產還能夠由上一代所控制?

大多數的專業人士聽到這個問題,都會建議客戶可以用信託的方式進行,但信託的運作成本及複雜性都比較高,對於一般市井小民來說不見得合適,但絕大多數的台灣人都有買保險的習慣,而保險本身就是一個可以被考慮的替代方式,其好處有以下四種:

  • 資產控制性:若採「分年贈與」的方式將資產移轉給下一代,通常代表上一代會馬上失去對財產的控制,但如果我們用保單的方式來規劃,以子女為要保人,父母為被保險人,並約定由父母代繳保費,只要代繳的保費控制在免稅額之內,同樣不會有贈與的問題,這樣的規劃會讓保單成為子女的財產,然而父母幫買保單,最怕的就是子女以要保人的身分行使保單解約權,將已繳保費全數領走或擅自拿保單去質押借款。若父母擔心這種情況發生,也可以在保單合約上以批註的方式約定,若保單解約需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皆同意才可以,如此就可以避免子女單方面解約的問題。除此之外,依照保險法106條之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子女雖為保單之要保人,但如果要將保單拿去質借或變更要保人,都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即父母)之同意,因此雖然父母以分年贈與的方式將現金以保單的方式移轉給子女,但只要保單還有效,子女都不能恣意動用這些錢。
  • 免徵遺產稅:以子女為要保人及生故受益人,父母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其死亡給付免課徵所得稅(註:死亡給付金額超過3740萬需計入基本稅額)及遺產稅,因此透過分年繳納保費的方式其實可以讓父母生前的資產用不繳稅的方式完整移轉給子女。
  • 類信託功能:若父母擔心子女在其往生後過度揮霍,也可在保單簽約時就先約定保險理賠採分年給付的方式進行,或是搭配保險金信託做更完整的規劃。
  • 槓桿效果:保單有所謂的槓桿效果,也就是「保額/保費,而我們都知道保險的保費是依照理賠風險來計算,被保險人越年輕,身體越健康,保費會越便宜,因此如果父母在很年輕的時候就開始規劃保單分年贈與,其槓桿效果會越大。除此之外,保險跟一般常見的共同基金或ETF不同,人壽保險只要簽約了,除非保險公司破產倒閉(現實生活中幾乎不可能),否則保險理賠是肯定拿得到,但如果用分年贈與的現金幫子女購買共同基金或ETF,卻需要承擔市場波動的風險。我們以一張有1.6倍槓桿效果的保單為例,假設連續投保10年,每年保費繳納2500萬,第11年被保險人過世,理論上領回的保費是4億元,扣除掉每年的贈與稅及遺產稅,淨資產約為3.7億元;同樣的情況,若改成每年投入2500萬元購買ETF,在年化報酬率12%的情況下,最後領回的資產扣除稅金後約為3.33億元,透過這個簡單的案例試算,我們可以發現從傳承的角度來看,其實人壽保險是一個相對安全而且獲利不差的工具。

最後要提醒大家,保單解約是否需要由被保險人同意在不同國家可能會有不同的規定,因為被保險人是享有保險利益之人,因此保單解約其時會侵害到被保險人的權益,因此有些國家或地區的法令會要求保單解約需被保險人同意,但參照我國保險法105條之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被保險人擁有的是保單的撤銷權而不是保單解約的同意權,雖然有些保險公司會要求保單解約時需被保險人簽名,但這並非強制性,所以如果父母擔心子女在未經同意的情況逕自將保單解約,比較安全的做法是在保單簽約時就先特別約定保單解約需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共同同意才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