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總分支機構投資架構與母子公司投資架構之差別

總分支機構投資架構與母子公司投資架構之差別

總分支機構投資架構與母子公司投資架構之差別

總分支機構就是我們常聽到的總公司與分公司,一直以來很多朋友常常搞不清楚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差別,所以利用這篇文章來簡單跟大家介紹這兩種組織的差別及稅務影響。

分公司與子公司最大的差別在於法人格的有無,我們可以把分公司理解成一個人的手腳,手腳雖有其各自功能性,但卻是由人腦所控制,換句話說手腳是無法獨立於人腦而運作,當人腦死亡,手腳也跟著死亡,因此分公司一切的法律行為都來自於總公司的授權,其權利義務也是依附於總公司,所以一般會認為分公司是沒有獨立的法人格法律上所稱的母子公司是基於股權關係的連結,當A公司持有另一間B公司的持股達50%以上,我們會說這A公司對B公司具有控制力,而把B公司當成A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與分公司最大的不同在於子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個體,它擁有完全的權利義務,就如同母親與子女,母親雖對子女有影響力,但子女可以自己獨立行使權力,同時要對自己的法律行為負完全責任。

也因為法人格的有無,這兩種公司在設立程序上也不大相同,因為分公司是總公司的權利義務延續,所以設立的要件是要確定總公司的法人格是否確實存在,在跨國商業行為中,一間外國公司到當地投資若是以分公司的方式進行,實務上當地政府會透過「認許」該外國公司的法人資格來給予分公司在當地營運的權限,所謂的認許是指雖然這間外國公司並非依據當地法令所設立,所以理論上並沒有法人資格,但因為其已依據其他國家法令取得法人資格,所以基於商業實務的便利性,由被投資地區國家政府承認其海外的法人資格來確立其在當地的法人資格。至於外資子公司這是指一個外國公司依據被投資地區國家法令規定在當地成立一間新的公司,所以外觀上這間公司與當地公司並無差別,只是股東是外國人

由於法人格的不同,這兩種組織的課稅架構理論上也會有所差異,目前大多數的國家對於營利事業都是採取「屬人主義」原則,也就是若總機構在A國家,就會視為這是一間A國家的公司,A國會對公司的全球所得(A國+其海外分公司)進行課稅,但如果是海外分公司的話,因為其法人主體並非在當地,所以一般都會採取「屬地原則」課稅,僅就該海外公分公司在當地的所得課稅。我們一開始就有提到,分公司與總公司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因此分公司所賺的利潤本質上就是由總公司擁有,所以海外分公司把利潤匯回總公司理論上並不屬於盈餘的分配,然而母子公司就不同了,因為這是兩間獨立的公司,所以子公司所賺來的利潤是屬於子公司自己的,若要匯回給母公司,則需要透過股東會決議盈餘分配,才能夠以股利的方式配出,這也意味著當子公司發配發盈餘時,母公司可能會承擔額外的稅賦。

以台灣來說,若公司配發股息給外國股東需要就源扣繳21%的所得稅,但如果是分公司將盈餘匯至海外,因為不屬於盈餘分配因此無所得扣繳的問題,所以很多外商會希望用在台分公司的方式來營運;然而在美國就不同了,美國政府為了避免外資透過這樣的方式規避稅負,所以規定若是美國分公司將盈餘匯回給海外的總公司,必須比照一般外商母子公司的方式,就匯出的利潤繳納30%的所得稅,這就是俗稱的「分支機構利潤稅」。

許多讀者赴海外投資可能會想了解到底要用分支機構模式還是母子公司模式來進行。簡單來說,如果是以分支機構模式去投資,因為是由總公司到當地去開設營運據點,因此資金必然都來自海外,換句話說這是一個獨資的投資形式,用這樣方式操作的好處是設立流程可能會比重新設立一間公司來得快速,且由總公司直接管理,效率及利潤分配上都會比較單純,但也要特別注意,因為分公司與總公司是一體,因此分公司的債務、法律責任及損失也通通都要由總公司來承擔,如果當地國的投資具有一定程度的風險性,總公司可能會需要有一個防火牆來隔絕,這樣的情況下就不太適合以分支機溝的模式來進行。

母子公司架構則是在當地成立一間新的公司,由海外注資進去,如果在當地也有合作夥伴,則可以合資的形式來進行,許多國家基於保護本國產業的立場,會要求外資若來到當地投資,需與當地業者合資成立公司營運(例如中國大陸),若投資項目有申請政府補助,除必須在法令上必須是本國公司外,也會進一步要求其本國股東需有一定程度的持股比例,以美國為例,若公司要申請SBIR補助,其美國股東之持股比例須達51%以上。由於母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個體,法律上相互獨立的,所以母公司原則上不需為子公司的營運成果及債務負責,對於風險性投資來說,這樣的架構可以達到一定程度的風險阻絕,避免海外投資失敗直接殃及主體公司。

在投資決策過程中也需思考如何出場,總分支機構因為在法律上是一體的,無法進行分離,因此如果要結束海外營運具點只能透過出售海外分公司所持有資產的方式來進行,但這可能會直接面臨資產處分的資本利得稅負問題;反觀如果是母子公司的方式運作,未來如果要出場只需透過處分子公司持股的方式即可完成,海外公司仍可繼續營運,出場彈性相對比較大。

總結來說,總分支機構投資架構及母子公司投資架構各有其優缺點,一般來說如果投資項目單純、資金需求小、投資風險較低,以總分支機構方式營運會比較容易,但如果投資項目複雜、又有較多的資金需求,且須承擔較高的投資風險,多半會建議採母子公司的方式來營運,就以台積電到美國亞利桑那州設廠為例,由於晶圓廠的建置成本及營運風險都相當高,所以台積電是以登記於美國的TSMC Arizona Corporation名義進行,並同時以該公司的名義發行公司債募資,而其他向是在日本熊本、中國南京的建廠,也都是以直接在當地成立子公司的方式營運;至於外資銀行在台灣的營運,由於投資金額及營運風險都較低,所以除星展銀行因為併購台灣花旗而以子公司的方式運作,其餘則多半是以分支機構的方式來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