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1244 小型商業股票
- 2024-11-10
- 美國稅務
- 謝宗翰
Section 1244 小型商業股票
之前有跟讀者們介紹過美國國會為了鼓勵美國新創事業的發展,在稅法中訂有Section 1202條款,凡是出售符合資格的小型公司股票(QSBS)在限額範圍內可享有資本利得免稅的優惠,而除了Section 1202之外,稅法亦提供小型商業投資人其他的稅務優惠,本篇文章所介紹的Section 1244條款就是其中一項。
Section 1244所定義之小型其企業係指符合以下條件之美國企業:
由於出售股票原則上是屬於資本利得或損失,若持有期間超過一年以上,該資本利得可按照資本利得稅率課稅,但相對地,其損失也必須優先沖抵資本利得,除此之外,稅法規定每人每年度可自所得中扣除之資本損失上限為USD 3,000(超過之部分必須遞延至之後年度使用),換言之,若處分股票出現損失或公司清算造成之損失,在一般情況下,投資人可能無法立即在稅務上享受到相關的減免,而小型商業的營運風險又往往比大型企業高,因此為了鼓勵小型企業之發展,稅法在Section 1244特別允許小型商業的投資人在發生處分損失時可有其他的稅務處理替代方式。如果投資人持有上述企業之股票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則來自處分該企業之資本損失可在USD 50,000( MFJ: USD 100,000)範圍內沖抵當年度之ordinary income:
Section 1244在實務運作中有一些常見錯事是納稅義務人必須注意的:
Section 1244與Section 1202同樣都是為了鼓勵小型企業發展所設計的稅務優惠條款,但兩者仍有些許差異,首先在條件上,Section 1202規定投資人必須是以自有資金或資產來取得股票,若是以提供服務的方式取得就無法適用,但Section 1244則允許投資人以勞務方式取得股票。除此之外,Section 1244的立法精神有考量到投資人可能因為公司清算或破產而承受損失,因此並沒有規定投資需持有股票達5年以上之要求,且企業所經營之項目並未像Section 1202條款排除特定的服務業。Section 1202及1244條款所要鼓勵的企業都是有實際營運的企業,換言之若是屬於以取得被動收入(股利、利息或權利金收入)為主的投資公司或控股公司都非法令所允許適用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