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勞務出資課稅新制
- 2024-12-27
- 個人稅務
- 謝宗翰

個人勞務出資課稅新制
當初公司法新增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專章時,允許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以勞務型態出資,主要的立法理由是為了提供新創公司更靈活的募資管道,實務上我們都知道許多新創企業創業初期都是校長兼工友,創辦人自己也是員工,所以都用自己的勞務無償幫公司做事情,以前的公司法不允許這類型的勞務直接做價抵繳股款,而勞務又非公司法所定義的技術,因此不符合技術股的定義,為了解決這種問題才有了勞務出資的規定。然而台灣過去技術股並不盛行,主要原因在於稅制上的不合理,依照稅法的課稅原則,當提供技術的股東取得股票之後,即視為所得實現,所抵繳的股款須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但我們都知道初創公司的股票實際上都是有價無市,一間連營收都沒有的公司,根本沒有人會買,其股票形同壁紙,但在這樣的情況下卻須要先繳所得稅,換句話說,前都還沒賺到就要先繳巨額的稅負,這顯然有問題,而勞務出資也是相同的情況,因此財政部曾經在104年時頒布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說明如果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有特別約定勞務出資的轉讓限制,在轉讓條件解除前暫不課稅,也就是說必須等到勞務出資的股東可以自由轉讓時才課稅,這樣的規定確實較為合理。
然而這個規定雖然有利於新創企業募資,但也在稅法上開了個漏洞,由於公司法並未規定股票閉鎖期間需多久,所以如果在章程上約定勞務出資的股份需99年後才能轉讓,理論上這個股東一輩子都不會繳到所得稅了,財政部應該是發現了這個漏洞才重新頒布現在這個新的函釋。
在新的函釋中,財政部不只取消了勞務出資閉鎖期間的緩課優惠,也重新定義了勞務出資的所得性質,由過去的其他所得變成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這樣的調整確實更符合勞務出資的本質,但對於公司及股東而言則會直接面臨所得扣繳的問題。由於其他所得不需進行扣繳,因此僅需在每年一月的時候列單申報即可,但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卻有扣繳的規定,所以未來公司若有辦理勞務出資還須於給付股票辦理扣繳。
從鼓勵新創事業發展的角度來看,財政部此次的新函釋是大大走了回頭路,雖然過去的規定過於寬鬆確實有可能衍生租稅規避的可能,但財政部最起碼應比照產業創新條例12-1條之精神,允許勞務出資者能在一定額度內選擇以實際處分股票時作為課稅時點。雖然勞務與技術在本質上兩種不同的概念,勞務是依附於人,技術則是可被移轉及交付,但在現實環境中,絕大多數的創業家,卻是依靠本身的技能來創業,這種技能不見得能被以專利的形式進行保存,但若依照新制下的課稅原則,這些技能提供者在還沒有實際拿到錢就需要先繳稅,那何必還要去創業呢?直接去其他公司領薪水還比較實在!
新的函釋大大壓縮了未來勞務出資在台灣的發展空間,未來若還想操作勞務出資,但又不想立即面臨重稅,只能透過無票面額股來進行規畫了,舉例來說,某甲提供三年的勞務給A公司,換得該公司1000萬股的股票,若是以傳統10元面額來發行股票,某甲當年度馬上產生1億元(1000萬股*10元)的所得,但如果改成無面額股發行,雙方約定該1000萬股股票價值為1萬元,則當年度就只需認列1萬元的所得。不過無票面額股目前在台灣還不是很流行,對於稍微有財務素養的人來說,無票面額股其實只是一種文字遊戲,企圖透過資訊的不對稱來蒙蔽不同階段的股東,所以市場的接受度並沒有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