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合夥企業或外國合夥人扣繳規定
- 2025-12-21
- 美國稅務
- 謝宗翰
外國合夥企業或外國合夥人扣繳規定
外國人到美國投資有可能選擇以合夥的方式與當地人組成合夥企業,或是由一間在境外成立的合夥事業直接在美國從事貿易行為,由於外國合夥人或外國合夥企業可能是非稅務居民(NR)的身分,所以原則上僅就美國來源所得(Income from US)的部分向美國政府繳納所得稅,依據稅法Section 1446之規定,合夥企業有與美國貿易或營業活動實質關聯的課稅所得(ECI),且合夥人中有非美國人,合夥企業就必須代為預扣並繳納這部分屬於外國合夥人的美國所得稅(就源扣繳),而相關的扣繳稅款申報就是透過Form 8804與Form 8805來完成。

Form 8804與Form 8805的申報義務人是有下列兩種情況的合夥企業:
若是屬於在美國成立的合夥企業,每年該企業須就歸屬於該外國合夥人的合夥權益進行稅額扣繳(withholding);若該企業為成立在境外之合夥企業,則僅就每個外國合夥人分配到屬於ECI份額的所得進行扣繳,上述扣繳對象若為企業,其扣繳稅率為21%;若為個人,則扣繳稅率為37%。
Form 8805是由合夥企業進行填報,在每年3/15前向IRS申報,同時將副本併同K-1 (Form 1065)交給個別外國合夥人,再由所得人計入其個人年度所得額中進行課稅。由於是以最高所得稅稅率對個人進行扣繳,但實際上該合夥人的年度所得可能根本沒有適用到這麼高的稅率級距,因此如果想把溢扣的稅款退回來,該外國合夥人就一定要主動在4/15進行所得稅的申報(填報Form 1040或Form 1040-NR)。同樣地,若合夥人是企業組織,想將扣繳稅款用於抵稅或退稅,也須在4/15前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申報(填報Form 1120或Form 1120-F)。
除了Form 8805之外,合夥企業還須要透Form 8804將所有的扣繳稅款狀況進行概括合計的申報,因此概念上可以理解成Form 8804就是將所有的Form 8805進行一個加總申報,其內容主要包含:
美國的所得稅原則上採取現收現繳(pay-as-you-go)制,也就是所得發生稅金就要按季繳納,因此扣繳也是相同的原則,然而稅法另有規定,如果年度的預估應納稅額在USD 1,000以下可免予扣繳,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外國合夥人身上,但與台灣不同的地方是台灣的稅額扣繳不足,頂多就是在每年五月申報所得稅時要多繳一點,但美國並不是這樣,如果年度應納稅額大於扣繳或預繳稅款,代表每季的預扣繳不足,即使納稅義務人在4/15按時完成申報,仍會有延遲繳稅的罰金(late payment penality)及利息,所以這邊要提醒讀者,Form 8804與Form 8805的申報截止日都是3/15而非所得稅的申報截止日4/15,這是因為Form 8804及Form 1046是讓納稅義務人了解其所得與扣繳情況的表單,也就是說因為這兩張表格才知道要填報多少金額在個人或企業稅表上,因此才會規定必須要提前一個月完成申報及寄發,若合夥企業沒有按時完成Form 8804及Form 8805的填報,將會被依年度應扣繳稅款之5%進行連續裁罰(上限為25%)直至完成申報。
雖然外國合夥企業是採穿透課稅(pass-through),比較不會有CFC, GILIT等問題,但畢竟是外國企業,IRS仍要求外國合夥企業必須像FDE一樣,在每年報稅時填報額外的稅務表格來搜集相關課稅資訊,該表格稱為Form 8865,其主要填報資訊如下:
為取得海外企業的課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需填報Form 5471;獨資企業則是填報Form 8858,而合夥企業則是填報Form 8865,這些稅表雖然不是直接計算稅額的表單,但卻是IRS掌握海外課稅資訊的重要管道,因此若填報不實或忽略申報,所面臨的罰鍰都相當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