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規定
- 2025-12-24
- 個人稅務
- 謝宗翰
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0號「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後,隨即又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615670號「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將網紅課稅最後一塊拼圖給補齊,也正式宣告了我國對於網紅經濟課稅有了法制化的依循原則。簡單來說,網紅要如何課稅首先需定義其本身是否為有固定營業場所、聘僱人員或營業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之「營業人」,若本身符合「營業人」之定義,除了需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之外,其所得稅之課徵則比照營利事業方式辦理;但若不符合「營業人」之身份(即俗稱之個人網紅),及毋需報繳營業稅,而所得稅之核課則依照台財稅字第11404615670號之規定辦理。

依據台財稅字第11404615670號之規定,境內個人網紅係指透過網路發表創作或傳遞資訊,非屬營業人,但符合下列條件之個人:
境內之個人網紅課稅原則,可依照所使用之平台在境內或境外以及觀眾為境內或境外而有不同的差異。由於網路傳播無遠弗屆,網紅之觀眾可能分布在全球任一角落,但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我國之個人原則上僅就中華民國來所得課稅,因此網紅之收入是否需向我國政府繳納所得稅需取決於該收入是否為中華民來源所得。依照本次函令之規定,網紅之課稅所得=網紅收入
如果該網紅位處境內,且是透過境內平台播放內容,則無論觀眾位於境內或境外,其境內利潤貢獻度為100%,也就是說所有來自平台的收入都屬於應稅所得。如果該網紅位處境內,但卻是透過境外平台播放內容,只有觀眾是在境內的時候,境內利潤貢獻度才是100%;若觀眾是在境外,則境內貢獻度僅為50%。
除了境內網紅會透過平台推播內容外,外國網紅通樣有可能透過平台向我國觀眾進行內容放送,這部分同樣也構成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本次函令規定,若境外網紅無論是透過境內或境外平台向位於境內之觀眾放送數位內容或透過境內平向境外觀眾放送數位內容,該部分之境內貢獻度為50%,至於境外網紅向境外觀眾推播之部分則非屬中華民來源所得之範圍。
雖然函令規定境內網紅透過境內平台播放給境外觀眾收看、境外網紅透過境內平台播放給境內觀眾收看或是境外網紅透過境外平台播放給境內觀眾收看,其境內利潤貢獻度為50%,但如果網紅能夠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全部交易流程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個人網紅若屬於我國稅務居民,則其源自竟內之網紅收入須計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源自境外之網紅收入,雖無須計入個人綜合所得,但因屬海外所得故需計入個人基本稅額。在所得之計算上,函令規定可依據個人網紅之帳帳冊簿具能否核實而有兩種認定方式:
個人網紅之境內所得核屬為執行業務所得,而依照目前財政部頒布的執行費用認定標準其費用率為45%。
由於個人所得之通報主要是透過各類所得扣繳制度,原則上網紅的收入若是來自平台之利潤或報酬,其扣繳義務人都是平台業者,但比較特殊的是若該網紅是非居住在我國境內之個人,其中華民來源所得是來自未在我國設有稅籍之境外平台,須由該境外網紅自行或委託代理人負責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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