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保險與傳承

保險與傳承

保險與傳承

隨著戰後嬰兒潮世代開始從職場退休,家族傳承成為近年來最夯的財稅議題,然而「如何傳承」卻是一個相當大的命題,每個家族所思考的點以及想達到的目的都不盡相同,有些人只是很單純地想少繳些稅,有些人卻想得比較遠,希望讓後代子孫能真正過得好。事實上「過得富有」與「過得好」很多時候並不是同義詞,財富給對時機可能比單純給得多來得重要!

在諸多傳承工具中,保險其實是一種相對低成本且安全性更高的工具,它的優點可從下列幾個面向來看:

  • 類信託功能:保險無法完全取代信託,但可透過指定身故受益人分期保險給付的方式,來實現將財富在對的時機給對的人之目標。
  • 對抗民法特留分:由於保險法有規定死亡保險給付並非被保險人之遺產,所以死亡保險理賠金自然不受民法特留分的約束,若將生前財產全部拿去買人壽保單,並指定由特定受益人領取死亡保險給付,繼承人是無法主張特留分的。
  • 預留稅源:死亡保險給付不課遺產稅,在3740萬範圍以內也沒有家戶基本稅額的問題,因此當上一代過世後,子孫其實可以用這些免稅的保險理賠金來繳納遺產稅。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當要保人死亡,該保單價值不計入遺產,換句話說,在不考慮實質課稅的情況下,生前如果把大部份的資產都拿去買保單,並以自己為被保險人,這些資產未來原則上都不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 槓桿效果:所謂保單槓桿是指保額與所繳保費間的關係,保單的理賠槓桿絕對大於一,這樣才會有保障效果(若理賠槓桿度小於一的保單不符合保險精神),這也代表將資產以人壽險保單的形式存在,在不解約的情況下,未來當被保險人過世,可能為後代創造更多的免稅財產。

可以用於傳承的工具與方法相當多,不同的目標會有不同的做法,但有一個基本的原則不變,那就是傳承絕對是一個中長期的規劃,特別是在稅務安排上更是如此,如果等到人快要走了才開始想要怎麼傳承、怎麼節稅,結果通常是多做還不如不做。以保單傳承來說,雖然死亡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但國稅局為了防止有人透過保險刻意規避遺產稅,因此還是可以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給付視為遺產進行課稅,而在國稅局所公布的保險實質課稅八大態樣中,「死亡前5年密集投保」、「重病投保」、「高齡投保」都會被列為重點查核的對象,此外當投保年齡越大,風險係數也會越高,保費變貴自然也會拉低整體的槓桿倍數,所以才會說傳承規劃絕對是要趁早做。

台灣由於金融市場規模較小,法令限制較多,因此保單產品無論是在槓桿倍數或宣告利率上跟其他國家相比並不算出色,因此近年有許多高資產族群會選擇到美國、香港、新加坡等地購買境外保單。以美國為例,外國人在美國當地所購買的人壽保單其所享有的稅務條件比美國人自己買保單還要優惠,美國人若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未來的死亡給付可能會有遺產稅的問題;但外國人在美國購買保單,若被保險人為自己,除了保險給付本身就無所得稅之外,又因為保單是無形資產,而外國人在美國所持有的無形資產不課遺產,所以外國人在美國買保單是有免稅的空間。

然而要注意的是,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的規定僅限於我國境內保單,所以規劃境外保單傳承時還必須要考量到國籍身分、資金移轉地點及金融資產通報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