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常見的保險課稅迷思

常見的保險課稅迷思

常見的保險課稅迷思

保險是很好的風險管理及理財規劃工具,然而許多人常誤以為人壽保險的理賠金是不需要課稅的,所以想利用保險來進行稅務規避的安排,今天就來分享一下保險實務上常見的錯誤迷失。

  1.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稅務風險

大多數人都知道要保人與收益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給付須計入基本稅額,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因此很多人會利用這3330萬的部分來進行稅源預留的規劃,然而很多人常忽略的是,當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其實也可能會有贈與的問題產生。

依照保險法的規定,要保人享有保險利益,並負有繳納保費的義務,因此保單實際上是要保人的財產;保險受益人則是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因此當保險理賠發生時,由要保人所繳納保費,卻由另一人享有保險利益,這就會變成一種贈與的行為。

舉例來說:台灣人很喜歡購買儲蓄型保險,而這種保險除了在生存時,能透過期滿或解約取回資金之外,也會在被保險人不幸身亡、全殘時取得給付,所以屬於「生死合險」。如果要保人是父親,受益人是子女,當儲蓄險期滿後由子女領回滿期金,就會被視同父親對子女的贈與,依法必須課徵贈與稅。

若這種保單以死亡險的方式規劃,則需進一步分析被保險人是誰,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則保險理賠原則上不需計入遺產;但如果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例如先生以自己為要保人,太太為被保險人,子女為受益人,當太太過世時,子女取得身故理賠金,但因為保費是由要保人繳付,保險利益理應屬於父親(要保人),最後卻理賠給子女,所以視同父親對子女的贈與,這跟我們之前介紹美國保險金信託所提到的「Goodman Triangle Rule」概念是一樣的。

  1. 變更要保人的贈與問題

如同前述保險是屬於要保人的財產,因此變更要保人代表原先的要保人把已經繳納的保費(保單價值)移轉給新的要保人,這個部分也會形成贈與,過去很多人以為變更要保人國稅局不會知道,但這個觀念必須修正了,因為稅局日前已經正式發文給壽險業者,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在受理變更要保人時,必須按照遺贈稅法規之規定,通知申請人需提供稽徵機關核發的贈與稅完稅證明書才能辦理。

  1. 要保人死亡的遺產稅問題

當要保人死亡時,除非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人,此時因為被保險人死亡而觸發保險理賠,保單價值才可以依照遺贈稅法§16的規定,不計入遺產,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屬同一人,僅要保人死亡,並無觸發保險理賠,所以保單價值會變成遺產,而繼承人繼承該保單後可選擇解約退還保費,或主張該保單繼續有效。

  1. 保險解約金超過已繳保費部分課所得稅

若保險解約後,要保人領回的解約金給付超過原繳保費總額,超過的部分視為利息所得,必須計入當年所得額課稅。此外,若投保期間,曾將保險費作為列舉扣除額,在契約屆滿前解約,原已列舉扣除的保險費要列為其他所得,併入退保年度之綜合所得課稅。

  1. 實質課稅原則

由於保險法§112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所以坊間有人會利用要保人可能不久於人世時,以自己為被保險人進行投保來降低遺產總額。若稅捐稽徵機關認為該投保是為了規避遺產稅,則會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將該保險給付重新歸入要保人的遺產中課稅。

財政部109年以台財稅1090020520號函,公佈了死亡人壽保險的八大實質課稅態樣,包含了高齡投保、死亡前巨額投保、密集投保、短期投保、重病投保、舉債投保及所繳保費大於保額等,然而並非只要投保情形有符合其中一個態樣就會被國稅局認定是在進行稅務規避,國稅局還是會依照實際個案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