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美國破產法簡介

美國破產法簡介

美國破產法簡介

破產係指當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透過法院之宣告所進行之相關清償程序,而破產制度有三個主要目的:

  1. 確保全體普通債權人能公平受償:為了避免債權人爭先恐後對債務人進行追索,造成有人拿到錢,有人沒拿到,因此透過法律制度保障每一位債務人的受償權。
  2. 兼顧債務人之經濟復甦:當破產程序終結後,未清償之債務視同消滅,使債務人能在經濟上擺脫債務負擔。
  3. 避免社會出現恐慌:若沒有適度的破產制度,企業只能靠不斷舉債來硬撐,恐將造成更嚴重的連鎖效果。

然而破產代表債權人的受償權將受到永久性的損失,但現代社會中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卻可能只是暫時性的,若能對債務人進行適當地保護,使其重新站起來,或許未來仍有清償債務的能力,而這個過程就是所謂的「重整」或「破產保護」,雖然重整或破產保護與破產有別,但多數國家會將其視為相輔相成的法律程序,以美國為例,破產程序主要的法源精神來自美國法典第十一篇,而今美國破產(Bankruptcy code)已是一部完整的聯邦成文法。

當債務人無法履行清償責任,可依照美國破產法提出不同的法律程序進行救濟,相關規定分別規範在美國破產法不同章節,本文簡要向度者進行介紹:

  • 第7章-清算(Liquidation):本章節的法律效果約略等同我國的破產宣告,當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請求(petiton),法院會指派清算(trustee),進行資產的變賣與清償,當資產全數處分後,未償還之債務被勾銷(discharged),若債務人為法人,則法人格消滅。由直接清算對於債權人的傷害最大,因此個人若要依照第7章進行清算破產,須符合相關的所得測試規定,一般來說是以債務人的所得是否超過該州平均所得為判斷標準,若所得大於平均值,法院會認為債務人仍有能力進行清償,因此會要求其依照第11章或第13章的方式進行重整;唯有所得低於平均值以下,或可支配所得低於標準值以下,才可被認定為無力償債而進行清算。
  • 第9章-政府債務重整:政府是國家組成的基本要素,故主權國家的政府不可能消滅,因此當政府無力清償債務時,為了維持政府之運作,只能透過「破產保護」及債務重整的方式,由法律暫時中止債權人的債務請求,待政府重新有能力給付時在行給付。政府申請破產保護在美國並非少見,近年來最有名的例子當屬2013年美國汽車重鎮底特律宣告破產,並由密西根州政府直接接管。
  • 第11章-重整(Reorganization):與第7章的差別在於,債務人的債務並不會被直接勾銷,而是由債務人提出重整計畫,透過「破產保護」程序,讓債務人在重整期間免受到債權人之追索,並依照其重整計畫進行還款。相對於清算使債權人永久性喪失求償權,債權人多半會比較希望債務人能進行重整,而非直接破產。
  • 第12章-農業債務調整:同樣是進行重整,但此章專門規範農民、漁民或相關的農業企業。
  • 第13章-個人債務調整:在監管人的監督下,債務人仍能保有自己的財產,同時與債權人進行債務協商,利用3-5年的期間進行債務清償,重整期結束後,未清償之債務則視同勾銷。
  • 第15章-外國企業破產:主要是針對外國企業在美國若有未償債務,可透過代理人向美國法院申請破產保護,同時允許美國法院與境外其他司法管轄區之法院合作進行破產案件之處理。由於美國是全球最大的資本市場,許多跨國企業都會利用美國進行融資及募資的動作,當企業發生營運困難,該跨國公司通常會依照第15章的規定申請破產保護。

原則上重整期間的債務人仍必須向IRS報稅及納稅,如果重整期間違反相關報繳稅稅款之規定,其重整資格可能會被取消,甚至可能會強制按照破產法第7章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