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1031同類資產交換介紹

§ 1031同類資產交換介紹

§ 1031同類資產交換介紹

之前有介紹在美國如果個人出售資產,若屬於持有期間超過一年以上的資產,其資本利得可適用長期資本利得稅率,但稅法當中另有一個更棒的優惠就是section1031所規定的「同類資產交換(Like-kind exchange)」,若納稅義務人將出售資產所收到的錢再全部拿去買同類型的資產,則該資本利得可以遞延,換句話說處分年度原本應該要繳的稅可以遞延到日後出售再繳。

§ 1031同類資產交換自2018年以後僅限於營業用或投資用不動產,我們在計算資產交換時是以換入資產之市價+所收取之代價-換出資產之稅基來計算處分損益。所謂收取之代價,即”boot”,是指所收到的現金及所免除的債務,舉例來說:若該房屋本身尚有1000萬的房貸,交換之後從對方那邊收到200萬,並免除該1000萬的房貸,則boot就是1200萬。當處分資產有利益,若處分利益>boot,則boot的部分需全額列為當年度應稅所得,剩餘的部分則遞延;若處分利益然而若資產交換出現處分損失,該損失同樣需全數遞延到之後年度。

遞延利益或遞延損失會影響到換入資產的稅基,因為遞延利益是當年度原本應該繳稅的部分沒有繳,所以會變成換入資產稅基的減少(成本降低),當未來出售的時候處分利得就會變多;同樣地,遞延損失則會提高換入資產的稅基,使未來處分時的利益變少。換言之,遞延利益或損失並非不須繳稅,而是等到該資產日後出售時再去繳稅。

§ 1031對於投資客來說是一個相當誘人的優惠條款,只要售屋的資金在符合規定下繼續投入到下一筆房地產,資本利得其實可以無限期地延下去,但為了避免沒有將資源用於取得同類資產,IRS規定要符合同類資產交換遞延課稅,轉換的方式相當重要,若是直接拿自身的房產與它人互換,這種方式最簡單也沒有爭議,但實務上很少人是採用這種方式,多半是賣出現有的房屋再買入一間新的房屋,這種交換稱為「延遲交換(deferred exchange)」如果交易是這種方式,須注意以下幾個要點:

  • 買入新房屋的價格必須≧原賣出之房屋
  • 透過合格的仲介機構(Qualified Intermediary, QI),進行房屋款項的管理

會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 1031規定,買賣價金不能由納稅義務人控制,如果出售房屋的款項流入納稅義務人帳戶,即使之後再拿去支付購買新房屋,仍會被認為是兩個獨立的買賣交易,而無法被當成交換。

對於有從事不動產投資的人來說§ 1031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節稅方式,許多投資人會利用這個租稅優惠進行不動產投資項目的重組及轉換,舉例來說:因為小孩子在加州念書,所以在加州買了一間房,其中一個房間讓小孩住,剩下的出租,當小孩畢業之後到紐約州工作,則透過§ 1031將加州房屋賣掉,再購入紐約州的房子。

最後提醒大家,適用§ 1031有兩個重要的交易時程規定須留意:

  • 處分原房產後的45日內須確定換入之新房產:納稅義務人以契約簽署日或辦竣政府登記之日(以較早發生者為準)起算45日內,須將擬交易的房產資訊提供給QI
  • 處分原財產後的180日內或轉讓年度所得稅申報截止日前(以較早發生者為準)取得房產所有權

若整個交易過程中無法滿足上述兩個時程的規定,同樣無法適用所得遞延的稅務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