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辦理繼承之常見迷思

辦理繼承之常見迷思

辦理繼承之常見迷思

資產傳承是近年來相當熱門的話題,主要原因是當初撐起台灣經濟奇蹟的戰後嬰兒潮世代已經開始步入退休期,隨著人生進入下半場,隨之而來要面對的就是如何將財富移轉給所愛之人,然而無論生前如何規劃,很少人能在有生之年把所有財產都轉移出去,因此死後的財產繼承是每個人都必然會面臨到的問題,今天將簡要介紹一些實務上常見的繼承雷區,減少讀者在辦理遺產繼承時不必要的錯誤。

時效期

繼承是一個法律程序,而所有的法律程序都會有時效的問題,所以在進行繼承時有幾個時間點需要特別留心: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不單只有在繼承時會發生,只要夫妻是採「法定財產制」,即使是夫妻離婚時也同樣可能面臨到。民法1030-1條有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由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數可自遺產中扣除,有相當大的節稅效果,因此在實務申報時,國稅局都會善意提醒被繼承人是否要主張這個部分,但法律為了避免有人濫用剩餘分配請求權進行逃稅,遺產税法17-1條亦規定,自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起一年內,應將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數給付給生存配偶,否則稅局將就未給付部分追繳稅款並且加計利息。
  • 拋棄繼承:若繼承人打算拋棄繼承,須在知悉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申請。另外由於拋棄繼承是在取得繼承權之後否認其效力,也就是說必須要先有繼承權才能進行拋棄,因此拋棄繼承是無法在被繼承人尚在世時,預先透過簽訂契約的方式預做拋棄的。
  • 承回覆請求:當真正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或繼承資格地位受到否定、或遺產被他人(表見繼承人)概括占有、管理、處分時,真正繼承人即可依據民法第1146條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而這個回覆請求權需在知悉被侵害日起2年內行使,逾期或自繼承開始日起逾10年不行使而消滅。

稅務雷區

  • 漏報未清償債務:國稅局所提供之遺產清冊中多半不會包含民間借款,但如果有屬於被繼承人所有尚未或清償的債權,這部分仍屬於應稅的遺產,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被繼承人借給公司的資金(俗稱股東往來),目前查核實務上只要國稅局發現被繼承人為某間公司的股東,都會要求提供該公司在被繼承人死亡日當天的資產負債表,如果當時帳上有股東往來科目,國稅局就會進一步追查該股東往來是否屬於被繼承人所有。
  • 擬制遺產需計入遺產:大部分的讀者應該都知道死亡前兩年的贈與需計入遺產,但其實擬制遺產的範疇僅限與贈與「特定人」,而該特定人是指民法1138條所列之繼承人,換言之如果死亡前兩年贈與給沒有繼承權的其他人是不需要重新計入遺產的。
  • 股權價值未重估:當被繼承人遺產中包含公司股權或出資額時,依照遺產税法之規定須以死亡當日之股權淨值計算遺產稅,而實務上國稅局會檢視該公司帳上之不動產是否有依據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進行重估
  • 資金追查期間:很多人以為國稅局只會看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的銀行存款,但因為有擬制遺產的問題,所以國稅局在審核遺產税案件時會往前追查一定期間的資金流動狀況,因此像是死亡前密集提領現金或是大額資金匯出都有可能會被認定是生前贈與,而目前實務上國稅局會追查死亡前5年內的資金流動情況,因此不單是擬制遺產可能被發現,即使是距今超過2年的贈與也有可能因此被發現,又如果贈與當時並未申報,因還在核課期間內,還會衍生裁罰的可能。
  • 海外資產漏報:在遺產稅計算上,台灣原則上採屬人主義全球課稅,所以海外資產也同屬我國遺產稅的課徵範圍,但由於世界各國間對於課稅資訊的交換仍有執行上的落差,所以目前國稅局仍無法完整掌握納稅義務人的海外所得及資產情況,但並沒有豁免繳納遺產稅的義務。
  • 不動產登記時效:我國民法758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法律生效之要件,是故土地73條規定,繼承登記須自繼承開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處登記費額一臂之罰鍰。

繼承方式

  • 剩餘財產分配原則上以現金為之:依據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7630號之函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性質為金錢數額債權請求權,因此剩餘財產分配原則上是以現金為之,舉例來說,某甲配偶之剩餘分配請求權為1000萬,某甲之遺產中包含土地一筆3000萬、有價證券500萬、現金200萬,該配偶不得要求分割土地或指定以其現金以外之方式給付。
  • 應繼繼承與協議分割繼承之差異:如果繼承是按照民法應繼份方式進行,該方式稱為「應繼份繼承」或「一般繼承」,繼承人只需憑普通印章即可辦理不動產過戶;但如果是繼承人之間自行講好如何分配,且大家都同意這麼分,那法律並未強制一定要按應繼分之比例來分配,此時這種分配稱為「協議分割繼承」,由於協議分割繼承可會侵害某些人的應繼份,因此在辦理繼承登記時除了須出示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還需有全體繼承人之印鑑章及印鑑證明。
  • 隔代繼承應注意事項許多人會想透過隔代繼承的方式讓孫子輩(第三代)直接取得第一代的遺產來減少一次遺產稅,這種規劃是民法代位繼承的應用,但要取得代位繼承權的前提是在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能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取得應繼承的份額,而拋棄繼承並非喪失繼承權,所以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中只有一個人拋棄繼承,那遺產就是由同順位的其他繼承人分配,而不是由拋棄之人的子女代位繼承,換言之要操作隔代繼承,必須是全體父執輩繼承人同時拋棄,才會由孫子輩(同屬直系卑親屬)來繼承。

現實生活中繼承涉及到的法律議題相當多元,但傳承過程中其實最大的不確定因素還是在於人,如果只想透過法律而忽略「人」的因素,這種傳承往往會衍生更多的問題,因此在處理傳承議題時諮詢各方專家固然重要,但也不要把「情」與「理」通通擺在法律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