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美國分支機構利潤稅

美國分支機構利潤稅

美國分支機構利潤稅

許多台商赴美投資常糾結於要在美國成立一間新公司(以台灣公司或個人股東持股)或是直接由台灣公司在美國當地成立分公司的方式營運。其實無論是以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方式營運,在美國當地所產生的所得其課稅方式並無差異,若是以C-corp營運就是繳21%的公司所得稅;若是以LLC或S-corp等穿透實體方式營運,公司本身不課稅,而是將所得併入股東(合夥人)個人身上繳個人所得稅。然而公司賺錢繳所得稅天經地義,但接下來則是賺來的錢要分給股東要如何課稅?

若是C-corp,盈餘分配給股東,股東會有股利收入,需要再課一次稅,若股東為NR (non-resident alien),原則上扣繳稅率是30%,但我們都知道總公司與分公司在法律上是一體的,所以分公司把錢匯回給總公司理論上並非盈餘的分配,既然不是盈餘那就不會有股利扣繳的問題,所以為什麼我們常看到台中七期很多豪宅都是由境外公司的「台灣分公司」所持有,因為這些房子未來如處分了匯出去的錢是不用被就源扣繳的。然而這樣的規定很明顯會造成租稅規避的空間,因此美國在1986年的稅改法案中特別增訂了「分支機構利潤稅(Branch profit tax)」,該法案規定外國企業在美國的分支機構,若有除了須針對在美營運所產生的所得繳納所得稅之外,盈餘部分若匯回境外總機構也必須視同盈餘分配,進行股利扣繳。

BPT的稅基為「約當股利(Dividend Equivalent Amount, DEA)」,而不是直接拿分公司匯出的金額來計算。美國政府希望外商把賺來的錢繼續留在美國境內投資,所以盈餘沒有分配沒關係,只要繼續留在美國境內就好了,但錢有沒有流回海外,其實政府不一定知道(1986年的金融資訊通報還沒有現在發達),然而依照基本的會計原理,公司如果當年度有賺錢而盈餘沒有分配,理論上公司的淨值會增加,所以從公司淨值的變動可以看出盈餘保留的情況,因此約當股利就是以在美分公司當年的稅後淨利與該分公司淨值變動的差額來計算。

 

約當股利=年度稅後盈餘-公司淨值增加部分

如果公司今年賺的錢剛好等於公司淨值增加的部分,那可以推估公司的盈餘並沒有分配出去,在這樣的情況下就不需要額外繳納BPT,但如果賺來的部分比淨值增加數還多,那差額的部分就會被推定是股利的發放而需額外課徵30%的BPT。我們可以發現BPT的稅率剛好與股利所得扣繳率相同,由此可知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希望消弭分公司與子公司在稅務安排上的差異性,使兩者具有相同的課稅基準。

然而當年度不繳BPT並不代表以後不繳,就如同盈餘一直保留在帳上,雖然股東不用繳所得稅,但這些盈餘只要有分配,股東還是得繳所得稅,BPT也是類似的概念,所以要完全避免BPT,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在盈餘實際分配前,就「完全清算(Complete Termination)」美國分公司,而所謂的完全清算是指企業完全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1. 外國公司不在持有任何美國資產,或該外國公司股東決議解散公司,並在決議次年度清算所有美國資產與負債
  2. 清算後3年內,該外國公司及其關係人不得使用原美國分公司之資產
  3. 清算後3年內不得有與美國境內有關之任何貿易及營運所得
  4. 同意IRS可以在清算後6年內可追溯該美國分支機構之利潤(需簽署form 8848)

如果覺得完全清算很麻煩,另一種做法就是把美國分公司的權益賣掉,但要注意這僅限於股票權益,不包含處分不動產的部分,因為依據「外國人投資不動產稅法案(FIRPTA)」之規定,外國企業處分不動產,須由買受人先進行稅額扣繳(15%或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