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我國他益信託課稅架構

我國他益信託課稅架構

我國他益信託課稅架構

信託在我國經過二十幾年的發展,近年來已逐漸成為國人資產傳承的工具,而信託管理人(受託人)也不再只侷限於銀行信託部或信託業者,實務上也開始看到有民眾以自己為委託人同時也擔任受託人,來幫子女管理財產的信託架構出現,今天要來跟大家聊聊,這種型態的他益信託,其課稅方式及應注意的事情有那些。

家族傳承型的他益信託簡單來說可以信託成立的時點來分成兩種,若該信託是在委託人在世時所成立的信託,可稱為「生前信託」(Living Trust);若是委託人過世後才成立的信託,以我國目前的法制架構來說,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

  • 他益型生前信託

依照遺贈法§5-1之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所以原則上他益信託在信託成立時,委託人就必須就未來將移轉給受益人的信託利益申報贈與。

當他益信託成立,委託人依據信託契約將資產移轉給受託人,此時財產就與委託人分離,因此即便未來委託人過世,轉入信託的財產也不再被視為委託人的遺產課徵贈與稅。然而要特別注意,如果所成立的是自益信託,代表委託人同時也是受益人,因此當委託人過世,雖然信託財產不視為遺產,但其受益人身分所享有的信託利益卻須計入遺產課稅。

另外實務上曾經有遇過父母做為信託財產的受託人,幫子女管理財產,若信託期間,委託人過世該怎麼辦?信託財產需要課遺產稅嗎?答案是不需要的,因為信託法§10明確指出,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那這時候大家就會問了,委託人過世,信託財產該怎麼辦?依據信託法§36之規定,若信託契約有規定則按信託之規定;若無,則委託人可重新指定受託人,但如果委託人也無法指定受託人,此時可由利害關係人(受益人或監察人)向法院或檢察官申請選任新的受託人。

另外這邊要提一個比較極端的情形,假設他益信託的委託人在設立信託後兩年內過世,則該信託利益是否還需要計入遺產? 目前稅局尚未對這樣的案例做出解釋,但如果受益人是遺贈法§15所列的特定人(被繼承人配偶、民法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依照目前的遺贈稅規定是有可能須計入遺產喔!

  • 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與生前信託最大的差別在於,信託生效的時間點是在被繼承人(原委託人)死亡之後,按照被繼承人的遺願將遺產交付信託,而依據遺產稅法§8之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所以原委託人的財產是必須先繳納過遺產稅之後才能夠被放入信託當中。

由於遺囑信託是依據遺囑而成立,而遺囑則會有遺囑執行人,所以遺囑信託的委託人應該是遺囑執行人,又依據遺贈稅法之規定,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的申報及納稅義務人,所以遺囑執行人同時也必須肩負繳納遺產稅的工作。

很多國人以為信託是有錢人的遊戲,會有這樣的認知是因為大部分的人以為只有金融機構才能夠擔任受託人,而金融機構的信託管理費又所費不貲,但實際上在美國,信託其實是相當普及的法律安排,而絕大多數的信託也都是由自己來管理,目前這樣的方式在國內也開始出現,但要採用這種方式操作,信託契約最好要明定第二受託人,或是約定當受託人過世或辭任要如何選任新的受託人,否則若要經由法院選派,那會是一個相當麻煩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