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企業買人壽險要課稅嗎?

企業買人壽險要課稅嗎?

企業買人壽險要課稅嗎?

保險在台灣的滲透率相當高,一般人的認知中買保險的都是個人,好像很少聽過企業在買保險,而我們目前所討論的各種保險稅務規劃也都是從個人的角度來看,然而所得稅法第四條有提到「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這是否代表公司領到的保險理賠也是免稅呢?

在討論這個問題前,我們要先知道企業會買哪些保險。一般來說企業會買的保險可分成兩大類,分別是壽險與產險,其中產險是主要的大宗,而產險與壽險有三個主要的不同點:

  1. 保險標的:產險為財產或責任;壽險為人
  2. 投保期間:產險是一年一約;壽險則可約定為終身或定期
  3. 續保方式:產險無保證續保;壽險則是保證續保

因為產險多為一年一約,所以產險原則上並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因此對於繳納保費的企業來說,保險支出是一種費用,但壽險不同,有些壽險會有保單價值,所以企業若為要保人,保單就會變成資產。保險的目標是損害填補,這樣的特色在產險上更是明顯,一定是有財產毀損或責任發生才會有理賠,而在權責基礎下,當事故發生,企業受有損失,在稅務上可以承認抵稅,因此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領受到的保險給付自然也要列為收入來課稅。

但壽險相對就複雜許多了,壽險又可分成人壽險及人身險,人壽險就是我們常看到的死亡保險,以被保險人死亡作為理賠的時點;人身險則是像健康險、意外險等,通常人身險會規定生存受益人必須是被保險人本人,而企業會幫員工投保人身險,也是為了當事故發生時,能夠藉由保險來降低雇主應承擔的責任負擔,概念上還是一種損害填補。保險理賠如果是賠給員工,對企業來說並不會有所得的問題,但如果壽險中的死亡給付,其生故受益人是企業那就會有收入認列的問題,只是這個收入是否需要課稅目前國稅局並無明確的函釋來解釋這塊,因此很多人會主張企業同樣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之規定,而享有免稅優惠。

然而我們如果綜觀所得稅法的立法精神及課稅架構會發現事情可能不是我們所想的這樣喔!雖然所得稅法明文規定人身保險給付免所得稅,但在個人基本稅額條例中又提到「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但這樣的規定卻沒有在企業基本所得額中看到,我們都知道基本稅額的課稅原則就是把本稅不課的所得或本稅享有的租稅減免加回來重新計算,所以會被放入基本所得額中的項目都是享有免稅優惠的項目,而既然人身保險給付並未放入企業基本所得中,這其實間接表達所得稅法第四條的保險免稅優惠其實並不適用於企業。

我們也可從過去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中了解法院是如何看待人壽保險給付,在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4號判決指出,人身保險給付免稅的主要目的是以預防自然人或其家庭之生活維持風險,進而降低國家社會救助之潛在財政負擔,但營利事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其所為之保險行為自然不具社會安全之作用,因此不在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人身保險給付」範圍內。換句話說,法院是從立法精神的角度否定了企業適用人身保險給付的免稅優惠。

最後要談的是企業如果真的以自己為要保人買了人壽險,會計上要怎麼處理呢?雖然國稅局認為企業購買壽險保單多半是理財性質,但實際上國外確實很多企業會幫自己的重要幹部購買壽險,以防止其若發生意外事故對公司造成的損失(例如:Top sales突然意外身故,公司營收可能會驟減),在這樣的情況下,企業是要保人,被保險人是員工,受益人可能是員工眷屬或企業本身。若受益人是員工眷屬,對企業而言並沒有獲得任何實質保單利益,因此幫員工繳納的保費自然是一種費用,又依所得稅查核準則83條之規定,該保費若每月超過2000元,應視為員工薪資。然而若受益人是企業,則會計處理就會不同了,因為要保人與受益人都是企業,且人壽險保單具有保單價值,所以該保單應該視為資產,而平時所繳納的保費自然不得列為費用,而是成為該保單之成本,等到保險理賠發生時,以收到的保險理賠扣除歷年累計之所繳保費之餘額認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