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出售農地免稅相關規定

出售農地免稅相關規定

出售農地免稅相關規定

在現代經濟社會中從事務農的人口已經大幅減少,然而每個人都必須要吃飯,所以維持基本的農糧生產是每個國家的基本國策,而基於這樣的理由,對農業的特殊保護就有其必要性。為了促進農業發展並鼓勵農地農用,我國在稅務上對於農地交易訂有多項的免稅優惠,本文簡要向讀者們介紹目前出售農地的相關免稅規定。

  • 遺產稅

很多人以為繼承農地不用繳遺產稅,但其實農地並非免計入遺產總額,而是依據遺贈稅法17條之規定,如果該農地確實農業使用,則該農地及其農作物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為了避免繼承人濫用免稅優惠,若主張農地自遺產中扣除,國稅局會對該農地進行5年的列管,如果事後發現該農地並未用作農業使用,將依法追補遺產稅。

  • 贈與稅

遺贈稅法20條規定,將供農業使用之農地及作物贈與給民法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該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國稅局同樣會對這樣的案件進行5年列管。

  • 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39-2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該不課徵土增稅的農地承受人在其農地持有期間被國稅局發現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況且未於期限內恢復農用,則該農地再次移轉時就需要課徵土增稅了。

另為這邊要特別提醒,移轉農地免課土增稅僅限於移轉給自然人,若移轉對象是法人則不適用免課規定,這是因爲依照農業發展33條,耕地原則上不得由私法人承受,除發該私法人是農業發展條例所規範的農業企業、農民團體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 所得稅

所得稅法4-5條規定若是符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其交易金額不課徵房地合一稅;同法4-4條規定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不屬於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然而要特別提醒大家,農舍雖不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但須計入財產交易所得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最後很多人買農地可能會在上面蓋農舍,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還符合農用的條件呢?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不得認定作為農業使用:

  • 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
  •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以多筆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其原合併計算之農業用地部分或全部業已移轉他人,致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
  • 現場有阻斷排灌水系統等情事。
  • 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

又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之規定,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因此如果農舍本身是拿來做為民宿出租或興建面積過大,都將使其失去相關免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