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常見錯誤

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常見錯誤

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常見錯誤

為回應台積電創辦人張忠謀對營利事業利用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不應課徵所得稅的呼籲,行政院於2019年在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中新增「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之稅基減除」規定,即俗稱的「台積電條款」,允許營利事業得自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來將盈餘用於實質投資,而不加徵未分配盈餘稅。對一般中小企業而言,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是門檻最低也最容易取得的租稅優惠,但在實務運作中,仍有不少錯誤發生,本文除介紹產創§23-3之相關規定,亦介紹常見之申報錯誤。

要符合產創§23-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自未分配盈餘數中減除,其實質投資必須同時符合下數幾個要件:

  1. 須為資本性資產:實質投資之資產必須耐用年限超過一年以上的資本性資產,換言之,不具資本化的修繕支出不屬於該實質投資之範圍。
  2. 投資金額須超過100萬:當年度實質投資總金額須超過100萬,但不限於一次性支付,亦即若企業是採取分期攤還,或按施工期支付工程款,只要總金額超過100萬,都是符合規定。
  3. 三年內完成實質投資:自應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須完成實質投資,且須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完成相關申請。
  4. 若領有政府補助款須自投資金中減除

過去實務上常出現之錯誤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 投資項目不符合規定:為避免企業透過產創§23-3進行土地炒作,法條明文規定之實質投資項目不包含購置土地,但若是興建及購置營運所需之建物則是被允許的。實務上曾發生租賃改良物是否得認定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爭議,主要原因是稅局認為租賃建築本身並非企業所擁有之固定資產,故相關租賃改良自非產創§23-3所謂之實質投資,但這樣的觀點顯然過於牽強,因此賦稅署後來回覆「承租他人房屋而裝修租賃改良物之支出,如個別辨認屬設備性質,得依產創條例§23-3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也就是說如果該投資是以資本性資產入帳,就得依§23-3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但若是以費用性質入帳,則無實質投資抵減之適用。
  • 違反三年管制:依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6之規定,投資完成日次日起三年內,若將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或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
  • 未於期限內完成申請:這是實務上最容易出現的錯誤,由於很多實質投資期間較長且會有跨年度的問題,舉例來說:110年的未分配盈餘,可能要到113年底才會完成實質投資,因此112年在申報110年未分配盈餘時,該投資還不能進行減除,所以必須先繳納未分配盈餘稅,等到投資完成後再去更正申報書並申請退稅,而這個更正動作依照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5之規定,必須在實質投資完成日起一年內完成申請,由於中小企業都習慣委外記帳,若企業沒有主動告知,其實事務所是不可能知道什麼時候完成實質投資,因此很常看到事務所五月要報稅時,才發現企業早已完成實質投資而錯過退稅期限。
  • 未扣除政府補助款:若投資過程當中有向政府申請額外的補貼或補助,無論性質為何,都必須自投資額當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