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保險課稅

保險課稅

購買保險是現代人常做的理財方式,保險若規畫得當,除了具有保障功能外,也具有不錯的節稅效果,我們先來看一下稅法的規定:

遺產稅法16條,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所得稅法4條,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保險是一種損害填補的概念,因此保險給付原則上是免納所得稅的及免計入遺產的,然而許多人會把保險給付及年金保險中的保證年金給付搞混,但這兩者其實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在稅務上也會有不同的課稅效果。

所謂的「年金保險」是指,保戶在生存期間,按照合約內容約定的金額、方式,在約定期限內向保戶給付保險金的保險,我們常看到儲蓄險多半會有年金保險的概念,這種保險多半用於理財及退休規劃,年金給付的方式可分成以下四種:

  • 定期生存年金:在一定年限內給付年金,但若被保險人在年限內死亡則不給付。
  • 一般終身年金:只要受領人尚未身故,就能終身領取年金。
  • 保證期間終身年金:不論被保險人是否身故,保險公司皆會在約定的期間內持續給付。
  • 保證金額終身年金:不論被保險人是否身故,保險公司皆會給付至約定的總額。身故後的給付方式,又可分為分期及現金即時償還兩種。

 

其中第三種及第四種是約定無論被保險人是否身故,保險公司都會繼續支付給受益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受益人所領取的身故後年金是一種剩餘財產的概念,而不是保險上的損害填補,因此它並不是遺產稅法16條所定可以免計入遺產總額的保險給付。

因為年金保險是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給付保險金給特定人,在保險架構中,要保人是保單的擁有者,具有繳納保險費的責任,受益人則是保險利益的享受者,因此當年金保險的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代表要保人贈與年金利益給受益人,這時候要保人就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又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條之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必須要計入基本所得額當中計算基本稅額。

最後簡單談一下死亡保險,顧名思義,死亡保險就是被保險人死亡才會啟動保險的賠付,理論上死亡保險是具有損害填補的功能,因此死亡保險給付並不會計入遺產也不會有所得稅的問題。然而要特別注意,如果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的死亡給付,給付金額如果超過3,330萬,超過的部分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當中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