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設立投資公司應注意實質課稅原則

設立投資公司應注意實質課稅原則

對稅法稍微有點認識的朋友應該都聽過「實質課稅原則」,這個原則可以說是國稅局在追稅時的尚方寶劍,因為它賦予稽徵機關可以依照「實質經濟」情況進行課稅,而不拘泥於法律的外觀條件。

 

上次有跟大家聊到,許多人會利用架設投資公司來遞延原本應該分配給自然人股東的高額股利所得,進而達到延緩繳稅的目的。但從經濟實質來看,如果投資公司實際上是由該自然人所控制持有,那透過這個架設投資公司來控股的動作就有可能被國稅局認為是一種規避稅法的行為,進而依照「實質課稅原則」來補稅加罰,這在過去已有相當多的判決案例了!

 

因此對於想要操作投資公司的朋友來說,要如何避免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來補徵加罰就變得非常重要了! 我根據過去的判決案例簡單歸納了以下幾個設立投資公司時要盡量避免踩到的雷區供大家參考:



 

投資公司是否確實出資購買股票

如果投資公司的資本額過小,且無法提供相關金流證明確實出資購買股票,很容易被認為是虛偽交易。

主張利用股東借款購買股票,事後透過分發股利償還借款

這是實務上最常看到的NG操作,自然人直接把股票過戶給投資公司,帳上貸記股東往來(代表由股東替投資公司墊款),之後投資公司再用獲配的股利償還股東往來。雖然這樣的操作從會計上完全合理,但對稅局來說其實只是變相的盈餘分配。

盈餘分配時間點與股權轉讓之時間點是否過近

正常情況下6月開完股東會後,7月就應該進行盈餘了,但今年卻刻意延後到11月才發放,而這段期間又發生自然人股東把持股轉讓給投資公司,這很容易讓稅局認為是刻意規避自然人的股利所得。

 

實質課稅是要回到經濟實質來探討,而每個個案的情形多半不同,因此無法完全用公式性的方式告訴大家要怎麼做才安全,但簡單來說國稅局看重的是自然人是否”明顯”地透過具有控制力的會計交易或法律安排,進行實質所得的隱匿,然而實質的認定畢竟有許多的主客觀的判斷條件,也不是國稅局單方面說了算,因此納稅義務人對於相關交易的合理性證明就非常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