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離岸信託將被視為CFC關係人

離岸信託將被視為CFC關係人

我國CFC制度將於今年正式上路(明年開始申報),財政部日前預告最新的子法規修正內容,除了針對CFC盈餘計算做了修正之外,另一個值得注意的重點在於將境外信託也列入關係人當中,過去許多高資產族群會想要把資產(股權)透過BVI或開曼群島的離岸信託藏在海外,未來這樣的控股架構可能也逃不過CFC的規範。

要讓信託達到完全的資產保存,不受到債權人或國稅局的追索,很重要的要件就是必須讓這個信託成為一個不可撤銷(Irrevocable)的信託,亦即委託人必須放棄對信託資產的控制,然而很多有錢人其實不願意放棄對資產的控制,因此才會有PTC信託架構的出現,簡單來說就是在信託架構中成立一個私人信託公司,由這個私人信託公司來擔任信託資產的受託人(管理人),而這間私人信託公司則由委託人來實質控制,這樣的架構名義上看起來信託資產與委託人已經分離,但實際上資產的管理還是在委託人手中。

然而這樣的設計架構近年來已經開始受到各國法院及監理機關的挑戰,簡單來說,若被發現受託人所代表的信託公司實質上還是由委託人所控制,那這樣的信託資產還是會被認為是屬於委託人,債權人及國稅局自然可以對其進行追索,今年年初新加坡法院判決債權人可對俏江南創辦人張蘭的家族信託資產進行拍賣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在財政部預告的CFC子法規中明確提到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屬同一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且該信託關係之信託財產為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視為關係人,但如果受託人確實是當地主管機關所認定的信託業者則可排除,這代表未來想用私人信託公司來規避CFC可能行不通了!

還是要再次強調,信託的原始目的並非以節稅為主要考量,但過去幾年因為稽徵技術的缺乏、資訊的不對稱,確實有許多人會透過信託進行某種程度的租稅規避,也造成很多人誤以為成立信託就是為了節稅。如果看倌們確實是抱持這種想法,那未來的法令走向勢必會大大提高信託操作的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