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我國虛擬通貨的課稅實務

我國虛擬通貨的課稅實務

我國虛擬通貨的課稅實務

虛擬通貨近年來的發展方興未艾,許多國家甚至開始將其列為法定貨幣,由於虛擬貨幣之流通幾乎是透過網際網路,且買賣雙方多半以匿名方式進行,實務監管上仍面臨許多的困難,因此近年來常成為洗錢及詐騙的工具。

目前國際上將虛擬貨幣分成三大類:

  1. 支付型代幣(Payment Tokens):用於交換商品或服務
  2. 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s):作為擁有特定服務之授權、使用權或表彰預付項目
  3. 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s, STO):具交易性質,且可作為投資用途

我國央行及金管會於2013年共同發布新聞稿稱虛擬貨幣並非我國所認定之法定貨幣,並將其認定為「數位虛擬商品」,接著金管會又於2019年公告證券型代幣STO被視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所規範之有價證券。雖然如此虛擬通貨在我國之發展目前所面臨的最大問題在於要如何進行課稅。

若從會計的觀點來看,虛擬通貨本身就是一種資產,因此資產的轉移若是有對價關係,所產生的資本利得應課徵所得稅;若是無償移轉,則會衍生贈與稅,當持有人過世,則變為遺產。然而虛擬通貨是否涉有交易稅(營業稅)就是一個相當值得探討的問題了,若依照加值型營業稅的觀點,非屬消費財的支付工具或有價證權,並非營業稅的課徵範圍,也就是說如果是支付型代幣或STO,在交易過程中應該不會有開立發票的問題。但由於我國目前並不承認虛擬貨幣是法定貨幣,且目前我國大多數的商家都尚未接受以虛擬貨幣做為支付媒介,因此目前稅務稽徵單位都是將虛擬通貨視為一般商品。

既然是一般商品,則交易就會有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的問題,由於我國目前接受虛擬貨幣做為交易媒介的店家相當稀少,因此絕大多數持有虛擬貨幣的人都是以獲取資產增值為目的,也就是所謂的「買低賣高」,既然虛擬貨幣是商品,那買賣之間依照目前營業稅法的規定是必須要採取總額開立發票的方式來進行,也就是說如果買入價格是100元,賣出價格是120元,則賣方必須要開立120元的發票給買方,並取得100元的進項發票作為成本,但我們都知道虛擬通貨的流通是跨國界的,且絕大多數的交易者都是以個人身分進行,因此幾乎不可能取得任何發票,若按照目前的稅制,賣方必須要全額支付所有的銷項稅額,正因為如此在台灣幾乎看不到有任何幣商以營利事業的方式經營虛擬通貨的交易,取而代之的是以成立交易所或扮演仲介媒合的方式來經營。由於仲介媒合是搓合買賣雙方完成交易,仲介方僅賺取仲介服務費,因此在實務操作上往往會將買賣雙方的「價差」以仲介費的方式呈現,也就是採淨額方式開立發票。

然而這樣的方式其實也是游走在法律邊緣,因為多數的交易所本身其實就是賣幣的幣商,只是這些幣商並沒有辦理營業登記而是以個人的名義參與交易,但如果回歸到營業稅法,只要每月銷售金額超過8萬元以上依法就必須要辦理營業登記,如果國稅局認真稽核這些交易金流,其實這些幣商很快就會被發現。

目前我國官方對虛擬貨幣仍採取較為保守謹慎的態度,主管機關短期內不太可能將虛擬貨幣列為支付工具,因此在稅務上國稅局仍會要求買賣雙方必須要按照總額的方式來開立發票,然而稽徵機關也了解虛擬通貨的法律定位在認定上存在爭議,因此目前實務上應還不至於對交易所進行實質查核,然而這種稅務爭議如果一直存在其實,對業者而言是一種營運上的不確定性也不利於我國虛擬通貨的發展及監管,因此還是希望主管機關能積極任事,在法律面上對虛擬通貨提出更明確的定義並研議相關的課稅原則以利業者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