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遺囑種類介紹
- 2023-12-26
- 其他財經
- 謝宗翰
我國遺囑種類介紹
英文有句諺語:Where there is a will, there is a way. 中文的翻譯叫做「有志者事竟成」,這句諺語當中的”will”是決心的意思,但在英文當中will也可以是遺矚的意思,因此Where there is a will, there is a way, 在美國其實很常被拿來形容遺矚的重要性! 遺囑及信託是保護遺產最常用的兩種方式,然而在台灣由於信託發展還不是那麼普及,加上遺囑不像信託要有指定管理人(遺囑執行人非必要),所以對一般人來說更為平易近人,今天就簡單來聊一下遺囑
遺囑是指遺囑人依照法定的方式所訂立的一種無相對人的單獨法律行為,且原則上在遺囑人死亡後就會發生效力,用以決定其死亡後遺產的分配及運用。在大多數國家的繼承法系統當中,只要遺囑具有效力,法院都會尊重遺屬的內容,因此確保有效是最重要的事情! 然而在一些國家,遺矚除了需要有效之外,其內容也不可以違反相關繼承法律的規定,像是我國民法1187條就規定,在不侵害繼承人特留分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自由處分其遺產,採外民法1093條也規定遺囑可以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
誰可以訂立遺囑
我國民法118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及未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可以預立遺囑,換句話說,必須要年滿16歲且沒有受到監護宣告的人才可以預立遺囑。
遺矚的種類
一般情況下我國遺屬的種類可分為四種:
除了上述四種遺囑外,民法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方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在緊急情況下才可以使用的遺囑方式,因此當遺囑人能採用其他方式做成遺囑之時起就應該要用其他正常方式重做遺囑,否則三個月後,原先所做成的口述遺囑就會失效。
華人社會有著「死者為大」的概念,因此對於遺產的分配多半會遵循往生者的遺願,而遺囑是傳達遺願最直接的方式,但很多人以為只要寫了遺遺囑就萬無一失,這其實是錯誤的觀念,如果遺囑的法定要件不符,即使這份遺囑確實是往生者的想法及遺願,在法律上依然是無效的,所以在預立遺囑時,務必要清楚遺囑效力的組成要件是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