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美國境外無形資產所得稅(GILTI)

美國境外無形資產所得稅(GILTI)

美國境外無形資產所得稅(GILTI)

台灣CFC制度在2023年正式上路(2024年首次申報),而美國在1960年代就已經有CFC相關的課稅概念了,然而2017年川普稅改後(TCJA)美國又把全球最低稅負制的概念納入,這個進化版的海外課稅架構就是”Global Intangible low-taxed income,簡稱GILTI

美國稅法對於CFC的定義為,如果一間外國公司其股份超過50%是由「美國股東」直接或間接持有,這間外國公司就被視為CFC,而這裡的美國股東指的是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外國公司股份達10%以上的法人或個人。凡是屬於CFC的外國公司,其所產生的特定所得(Subpart F)必須被記入股東個人所得中課稅,而這裡所指的Subpart F所得係指:

  • 海外營業所得:CFC出售給註冊地以外關聯企業的有形資產所得
  • 海外服務所得:CFC提供給註冊地以外關聯企業的服務所得
  • 海外被動收入:關係企業間的被動收入,例如:股利、權利金、租金等

GILTI是在CFC的架構上再納入全球最低稅負制的概念,而簡單來說它要納入的是CFC非屬subpart F以外的所得。跟台灣最低稅負制的概念相同,要計算GILTI Tax必須要把稅基算出來,而這個稅基的計算方式為:

CFC財報之所得(Tested income)-有形資產(QBA)*10%-利息支出

計算出的GILTI有四種課稅方式:

  1. 股東為個人:

在這種情況下,所計算出的GILTI是直接計入股東個人的所得中課稅,未來實際獲配CFC股利時不再課稅。

  1. 採用Section 962推定為企業:

納稅義務人可依Sec 962向IRS申請將GILTI依照公司所得稅稅率(21%)課稅,而CFC已經在海外繳過的所得稅可扣抵最高80%的GILTI tax,未來若股東個人有實際獲配CFC股利時,須再計入個人所得課稅。

  1. 股東為穿透實體(ex:LLC):

採去這種方式申報,GILTI會pass-through到最終的個人股東身上,併入股東個人的self-employment income課稅,同時股東可以適用海外所得或免額(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或以Foreign tax credit抵減所得稅。

  1. 股東為C-corp:

C-corp將其GILTI之半數按21%之稅率課徵GILTI tax,而CFC已經在海外繳過的所得稅可扣抵最高80%的GILTI tax,由於美國企業可100%扣除所收到持股達10%以上的海外被投資公司之股利,因此C-corp繳完GILTI tax之後若有實際獲配股利就不再課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