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個人申報基本稅額常見錯誤

個人申報基本稅額常見錯誤

個人申報基本稅額常見錯誤

隨著全球反避稅運動的開展及跨國金融資訊交換的普及,過去常被大家所忽略的最低稅負制(我國稱為基本稅額)又開始熱門起來了!針對基本稅額的課稅架構之前的文章已經有介紹過了,(請參:https://reurl.cc/g400mR ),今天主要是來分享一般人在申報基本稅額常見的錯誤態樣,但在開始介紹前還是先幫大家更新一下,113年起(114年申報)個人基本稅額的免稅額將調高到每戶750萬元。

常見錯誤態樣:

  1. 特定保險給付的規定:許多保險業務員會告訴民眾可以透過購買保單的方式來「預留稅源」,以避免自己百年之後,小孩子繳不出遺產稅,但這樣的規劃是死亡給付在3,330萬以內才不會被課到稅,但這邊要提醒的是3,330萬免計入基本稅額課稅是以一個申報家戶為單位,而非個人,也就是說如果繼承人是合併申報(例如:子女都未成年),那特定保險給付的免稅額最多就只有3,330萬,但如果繼承人是各自獨立申報,那免稅額就會變多。
  2. 海外基金標的轉換:很多的海外基金是屬於傘狀型基金(系列基金),也就是一個母基金底下有很多個子基金,每個子基金有不同的投資標的,投資人可在不同子基金間進行轉換。例如:某甲投某傘狀基金旗下投資石油的A基金,但因績效不彰,理專建議將其轉換至同系列投資於綠能的B基金,雖然對民眾來說子基金間的轉換並沒有實際拿到錢,但從所得的觀點而言,從A轉換到B是處分A來購買B,此時所得已經實現,民眾必須要在當年度申報處分A基金的利得,而計算的方式就是以換入B基金之價值扣除原始取得A基金的成本。
  3. 以海外投資收益購買外幣保單:過去幾年常聽聞民眾在海外有龐大資產,遂利用該海外資產的利得繳納國內的外幣保單,許多人誤以為外幣只要不結匯,國稅局就不知道,但實際上個人名下的金融資產異常增加也常會引起國稅局的選案。
  4. 未申報處分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利得:自110年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或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利得需計入基本所得額當中,許多家族公司近年來基於傳承考量,會開始用以股作價的方式成立家族控股公司,但要特別注意,以股作價抵繳股款同樣視為處分股票,雖然不需要繳納所得稅的本稅,但卻是屬於基本稅額的課稅稅基。
  5. 海外所得不同類別不可互抵:這是一般民眾很常犯的錯誤,在稅法上盈虧互抵原則上僅限於同類別的所得才適用,也就是說雖然都是海外所得,但海外財產交易的損失是不能夠拿來抵減海外的利息所得。過去曾有一個案利,某位民眾處分一檔海外債券虧損(買賣價差)了1600萬,但也收到了1400萬的利息,該民眾誤以為他實際的損益是虧損200萬而無須申報,結果被國稅局認定漏報1400萬的海外所得。
  6. 誤將KY股所配發之股息誤認為國內股利所得:KY股是外國企業在台掛牌上市的通稱,這些股票雖然是在台灣掛牌交易,但因為公司是在國外註冊營運,所以配發的股息應屬於海外所得而非國內所得。

在全球反避稅浪潮下,海外所得會是未來各國政府努力查稅的重點,而目前一般民眾在申報海外所得較常見的類別可分成股(利)息及財產交易這兩類,其中財產交易是唯一有部頒核定標準的所得類別,也就是說在無法舉證成本的情況下,財產交易所得可按照財政部所頒訂的標準來核認,但也不是說有部頒標準就可以不用保留交易資料,目前查核實務上,如果國稅局發現納稅義務人有一筆海外資金匯入,會要求納稅義務人必須先舉證所得類別(包含出售價格的證明等),如果無法舉證,則還是可能會全額當作是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