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捐贈宗教及慈善團體需注意贈與稅

捐贈宗教及慈善團體需注意贈與稅

捐贈宗教及慈善團體需注意贈與稅

絕大多數的讀者都知道個人捐贈金錢物資給宗教及慈善團體可以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扣除上限是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的20%,而受捐贈對象必須是有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規定的團體。

然而實務上常有很多民眾會以為只要取得宗教團體所開立的收據通通都可以作為扣除額,且不會有額外的稅賦問題,但這樣的觀念其實是不對的!

首先每逢農曆新年,民眾到寺廟去點的光明燈、文昌燈或安太歲這類的花費因為有明確的對價關係,因此並不符合「捐贈」的定義,所以取得這類的收據是不能夠作為列舉扣除的,至於像是隨喜捐贈、香油錢或教會的十一奉獻等,因為沒有對價關係,所以可以作為捐贈扣除。

然而大多數民眾不知道的是如果捐贈的宗教團體本身並沒有登記為財團法人,雖然捐贈的金額可以作為所得稅的捐贈扣除額,但卻可能會有額外贈與稅的問題,這是因為依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規定,受贈單位必須是依法立案的財團法人,其受贈金額才可以免計入贈與人的贈與或遺產總額。實務上曾有民眾捐贈900萬給一間歷史悠久的寺廟,但因為該寺廟並非財團法人,捐贈人因而被南區國稅局課徵68萬元的贈與稅。

這邊要再次提醒讀者,捐贈給有合法辦理寺廟登記的宗教團體,雖然可以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但該捐贈行為不一定符合免課贈與稅的規定。很多讀者可能會納悶,我們以前也捐了這麼久,怎麼國稅局都沒有來叫我們繳贈與稅,那是因為大多數民眾對宗教團體的捐贈金額都不大,一般情況下都不會超過個人年度免稅額(註:112年個人贈與免稅額為244萬/人),因此國稅局並不會針對這種小額的捐贈進行查核,但如果當年對單一宗教慈善團體的捐贈金額很巨大,就有可能會引起國稅局注意,倘若該次捐贈金額又超過個人當年度的贈與免稅額,這個時候就必須要特別注意該受贈單位是否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若沒有,就可能會衍生後續補徵贈與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