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關於我國取得股票緩課之規定

關於我國取得股票緩課之規定

關於我國取得股票緩課之規定

又到了歲末年終之際,許多公司開始陸續舉辦尾牙活動了,而每年這時候新聞媒體最喜歡報導的就是某某公司發了多少年終獎金、某某公司尾牙提供多少股票給員工抽獎,將公司的股票發給員工使其成為股東一直以來被認為是一種有效激勵員工的方式,在會計上我們稱這種方式「股分基礎給付」,像是常見的員工認股權、員工股票分紅等都是,除此之外,讓具有專門技術的人員以提供其所擁有的技術或勞務來換取公司股票也是一種新創公司成立初期常見的募資方式。

依照所得稅的概念,所得的實現並不是以取得現金為基準,只要是取得任何經濟資產,都是所得的實現,因此公司發股票給員工或技術提供者,對員工及技術提供者來說都已經產生應稅的所得,照理來說就必須要繳稅了,然而不管是股份基礎給付或是技術作價取得股票,對員工或股東來說,都沒有拿到錢,只有把這些股票處分之後才會真正得到現金,稅法要求員工或股東在還沒有賣掉股票前就先去繳稅好像有點怪怪的,因此為了解決這種問題,並且股勵企業留才,法律有特別針對一些情況提供所得緩課的優惠,今天就簡單跟大家介紹一下常見取得股票可以緩課的規定。

  1. 技術作價

原則上以技術作價抵繳股款,技術提供者在取得股票之當年度就必須要將取得之股票扣除研發成本後計入所得課稅,但企業可依照產業創新條例12條之1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緩課所得稅申請,若取得核准,技術提供者可以選擇等到股票實際出售時再計算所得課稅。然而不一定每個人都可以溢價出售,有可能最後賣出的價格會比取得股票時的價格為低,此時技術提供者可選擇以賣出價與取得價較低者來認列收入。

舉例來說,甲112年以所擁有的專利入股A公司,換入每股價值10元的股票1,000股,113年甲以16元賣出全部持股,原則上甲必須在112年就要先認列10*1,000=10,000元的收入,但若符合緩課規定,則可以等到113年再依處分價格16*1000=16,000元認列收入,又假若甲113年僅以8元出售持股,則以8*1,000=8,000元認列收入。

另外如果個人有依上述規定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緩課,且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提供該股票發行公司前項智慧財產權之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二年者,可依據產創條例12條之1第三項之規定,選擇在實際出售股票時以出售價格及原始取得價格孰低者認列收入。換句話說,若延續上一個例子,但出售日期是在115年,則若某甲以16元出售,則可選擇以10元來計算收入。

  1. 股份基礎給付

像是我們常聽到的「員工認股權」、「員工限制型股票」等都屬於這個範疇,其基本課稅原則與技術作價相同,而企業亦可依照產業創新條例19條之1提出緩課申請,在取得股票價值500萬以內,將其稅務上的所得實現日自股票取得日遞延至實際處分日,而收入同樣是採取實際處分價與實際取得價孰低認定。

無論是技術作價或股份基礎給付都是為了協助企業攬才或取得關鍵技術而非鼓勵短期炒作,因此若要申請適用緩課,都必須要符合持股且服務滿2年以上的規定。除此之外,股份基礎給付是員工獎酬的一部分,因此僅限於員工,公司的董事及監察人並不適用。

  1. 勞務出資

勞務出資與技術作價的概念相同,差別在於技術作價的「技術」通常是指可以明確登記或歸屬於公司的無形資產,像是專利權、獨門配方等,而「勞務」則附著於提供者身上不可分離,像是廚師的廚藝、公關的口才等。在實務上多數新創企業家所認為的技術其實多半是勞務的性質,而以前這種勞務出資因為無法被登記給公司,因此無法成為出資的種類。但自從104年公司法修正推出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專章後,允許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得以勞務進行出資,很大程度上解決新創團隊的募資問題。

由於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得以章程限制股權之轉讓,因此財政部同樣在104年發出函釋,勞務出資是以章程中約定勞務出資股票得轉讓的時間作為課稅時點,換言之,如果章程沒對勞務出資的股份做出轉讓限制,那就是以股東取得股票的時間點作為課稅時點;反之,若章程有對該勞務出資進行轉讓期間(閉鎖期限)限制,那就是以轉讓時間點屆滿起之次日作為課稅時點。因此要特別提醒想要用勞務出資的新創團隊,如果不想要馬上繳稅,務必要在章程中對勞務出資股票做出轉讓期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