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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小科普:全球最低稅負制簡介

稅務小科普:全球最低稅負制簡介

幾篇文章一直有提到「全球最低稅負」,到底這個全球最低稅負是甚麼?今天就來幫大家科普一下。

目前全球由233個國家及地區所組成,每個國家或地區有各自的風俗民情及法律制度,所以每個國家或地區的稅法制度也不盡相同,也正因為如此,長期以來許多國家會利用不同課稅區的稅制差異來進行避稅的動作。

舉例來說,台灣的營所稅稅率為20%,但英屬維京群島(BVI)沒有所得稅,所以如果台商想要把成本20元的貨以100元賣到美國,若直接從台灣出口,要繳16元(80*20%)的所得稅,但如果先在BVI設立一間紙上公司,並由台灣母公司以25元銷售過去,接著改由BVI公司以100元出口去美國,對台灣母公司來說利潤就只剩下5元(25-20),剩下的75元(100-25)利潤就會留在免稅天堂,實際繳到的所得稅只剩下1元(5*20%),這就是典型OBU的操作模式。又例如某些國家是採取屬地主義課稅,如果商品或勞務的發生地點並非發生在本國,那就不課所得稅,因此會吸引一些做國際貿易或數位勞務的企業來設點,大家如果有在FB上買廣告,或是透過Booking, agoda這些平台下單訂房,一定會覺得很奇怪這些公司明明都是美國公司卻為什麼都註冊在新加坡或愛爾蘭這些國家,背後的原因多也半是稅負上的考量。

然而要杜絕這種租稅規避的行為僅靠單一國家的力量是沒辦法達成的,因為只要有一個地區的稅率比別人低,大家就會往那個地方跑,所以OECD在2013年發布了「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行動計畫」(BEPS),這是一個涉及層面相當廣泛的跨國計畫,但主要的目標有幾個:

  1. 防止租稅協定濫用
  2. 提升爭議解決機制
  3. 杜絕跨國企業透過各國稅差異進行避稅
  4. 建立全球統一的課稅標準

其中第三及第四點的體現是OECD在2020年所發布的兩大支柱藍圖(俗稱BEPS 2.0),目標是建立一個全球性的最低稅負標準,並針對跨國集團的租稅進行重分配支柱一(Pillar one)所規範的企業是集團營收超過200億歐元且利潤率達10%以上的跨國集團,針對其超過10%的之剩餘利潤進行租稅重分配;支柱二(Pillar two)則是規範集團年度營收在7.5億元以上的跨國集團,須檢視其在各營業區域的實質稅率是否達到OECD所規範的最低標準(15%),若未達標準則須繳納補充稅負(Top-Up Tax)。

BEPS 2.0對一般企業的直接影響不大,主要是因為大多數的企業營收規模並沒有這麼大,即便有,若本身不是跨國公司,也非BEPS 2.0所要規範的對象。然而間接影響確是存在的,主要的原因是在於依據「所得涵蓋原則(Income inclusive rule, IIR)」之規範,Pillar two的補充稅負的課稅權優先順序原則上是採取「由上到下」,也就是說課稅權應優先歸屬於最終母公司所在的課稅區,但如果該課稅區並未加入全球反稅基侵蝕計畫(GloBE),那課稅權就會由次一層公司所在的課稅區遞補取得,這代表如果台灣不想把課稅權分給其他國家,那我們的實質稅率就必須要達到GloBE所要求的15%以上。

很多人以為台灣目前的營所稅稅率20%已超過GloBE的15%了應該不會有影響,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因為GloBE所要求的是企業實質稅率,而非法定稅率。上一篇文章已經介紹過台灣有很多租稅獎勵措施,因此企業的實質稅率可能未達20%,雖然很多租稅獎勵必須要納入基本稅額(台灣版的最低稅負制)重新計算,但目前企業的基本稅額稅率也僅12%,這代表即使企業在台灣補繳了基本稅額,整體的實質稅率可能還是會低於15%,而要解決這個問題,最快的方式當然就是調高基本稅額的稅率,所以才會說BEPS 2.0並非對中小企業完全沒有影響。

 

全球最低稅負制的計算細節相當複雜,本文就不在此詳加贅述,讀者需要了解的是OECD的目標是希望讓全球的課稅原則能趨於一致,至少在實質稅率上的差異不要太大,這代表國際課稅原則必然會影響到國內法未來的修法方向,而過去透過不同課稅區進行節稅的規劃,不只節稅效果可能降低,還需思考為配合BEPS所額外需負擔的法遵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