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保險在資產傳承上的運用

保險在資產傳承上的運用

保險在資產傳承上的運用

保險在資產傳承上主要的功能有兩大好處,分別是預留稅源避免民法特留分,我們今天簡單來跟大家介紹一下這兩大功能是如何運作。

  • 預留稅源

由於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8-1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隔遺產、交付遺產或辦理移轉登記…」,而實務上繼承人如果沒有取得國稅局所核發的遺產稅完稅證明,銀行及地政單位也不會同意資產進行移轉或過戶,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龐大,但繼承人手邊並沒有足夠的現金,就有可能出現繼承人沒有能力繳清遺產稅而無法辦理過戶的情形了,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都是現金或易於變現的金融資產,那繼承人是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實物抵繳或利用遺產中的存款直接繳納遺產稅,但如果資產是屬於不易變現的不動產或未上市櫃股票,在處理起來就會變得較為麻煩了。

然而如果被繼承人在生前有購買人壽保險,其過世後的死亡給付並非遺產,因此無計入遺產當中的,而且相關的理賠程序也不需取得國稅局同意,這就變成了一個相當好的預留稅源工具,繼承人可以利用這筆死亡給付來繳納遺產稅。不過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要特別提醒,這樣規劃的前提是就是取得死亡給付的受益人必須同時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否則若保險給付人非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卻將該保險給付拿來繳付遺產稅會變成保險受益人幫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稅,這會被視為贈與而產生額外的贈與稅。

  • 避免民法特留分

關於我國遺產之分配,原則上依照被繼承人之意願,由於華人社會過去有較為明顯的重男輕女觀念,因此民法為了保護所有應繼承人之權益,而在民法繼承篇當中訂有「特留分」之規定,亦即無論遺囑如何訂定,都不可侵犯每一位應繼承人之特留分,而特留分的計算是依照個各順序繼承人之法定繼承權(應繼分)之1/2或1/3。

依照我國法院目前的判決案例,無論是遺囑或信託都不可對抗民法「特留分」,而要如何繞過民法特留分的限制,保險規劃就是一個很好的安排方式。同樣是以人壽保險作為工具,要保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將希望的繼承人列為生故受益人,當要保人過世,保險人依契約理賠給生故受益人,該理賠依保險法112條之規定不列入遺產,因該理賠非屬遺產,所以也不受民法特留分的規範。

在這邊要額外介紹一下民法繼承順位及「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差別,繼承順位指的是繼承的優先順序,依民法之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則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當第一順位繼承人不存在,被繼承人的父母或養父母為第二順位繼承人,當第一順位繼承人不存在才由第二順繼承人遞補,依相同遞補原則才依序輪到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及第四順位(祖父母)繼承人。應繼分是發生在被繼承人沒有預立遺囑時,所有繼承人會按照民法應繼分的比例進行分配,也就是說如果有預立遺囑那分配原則上按照被繼承人的意願,但這個比例仍不得侵犯到每個應繼承人的特留分。

最後要提醒大家,雖然保險是很好的資產傳承工具,但仍要注意個人基本稅額條例中有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每一申報戶在3330萬以下的死亡給付才免計入基本稅額,換句話說,若死亡保險給付金額超過3330萬仍有基本稅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