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在進行遺產規劃時一個節稅效果相當強大的工具,該請求權係出自民法§1030-1,係指當夫妻關係消滅,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舉例來說:王先生112年過世,扣除負債後,名下尚有1億元的財產,而王太太名下僅有2000萬財產,則王太太可主張差額8000萬之半數為專屬配偶的剩餘財產,不計入遺產課稅,節稅效果相當龐大,然而要特別注意,若要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前提是夫妻必須是採取「法定財產制」才可以。

我國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可分成三種,分別是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等三種,今天簡要跟大家介紹一下這三種財產制分別的規定是甚麼。

  • 法定財產制

夫妻結婚的時候可向法院登記要採用哪一種財產制,若沒有特別約定則一律視為採用法定財產制,目前社會上90%的人都是採取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在法定財產制下可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而無論是婚前或婚後財產,都是由夫妻各自擁有、各自管理、各自處分,彼此間所積欠的債務也是各自清償,但如果婚後財產中有無法證明是夫或妻所有則推定為夫妻共有。

  • 分別財產制

顧名思義分別財產制就是夫妻的財產不分婚前或婚後全部都是各自擁有各自管理(民法§1040),由於分別財產制與華人傳統認為夫妻應為一體的觀念較不同,因此實務上較少人使用,通常比較常出現在夫妻間財富差距很大的情況,例如郭董跟現任妻子曾馨儀結婚時,就有到法院登記採用分別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之間的財產及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外,其餘都屬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而特有財產是指

  1. 專供夫或妻的個人專屬使用物品。
  2. 夫或妻個人職業上必須要用到的物品。
  3. 夫或妻個人收到的贈品,有經過贈與人用書面聲明這個是專屬夫或妻的特有財產。

最後跟大家分享一個遺產稅申報上常見的迷思,有些人以為過世前盡可能地將遺產轉移到他人名下可以避免被課到遺產稅,特別是移轉給自己的配偶,因為配偶之間贈與不課贈與稅,然而遺贈稅法§15規定若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有贈與給配偶、有繼承權的親屬及配偶,則該贈與須計入遺產課稅。這代表死亡前兩年的贈與其實最後還是會被當成遺產課稅,最糟糕的規劃是假設夫名下有1億元資產,妻只有2000萬,夫過世前兩年移轉8000萬到妻名下,雖然夫過世時遺產只剩2000萬,但生前贈與必須計回,所以遺產還是1億元,又因為財產已經實際移轉給妻了,所以夫過時,夫的資產並未大於妻,妻也無法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錯誤的安排有時候反而比什麼都不做還要糟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