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我國公益信託運作架構

我國公益信託運作架構

我國公益信託課稅架構

信託及財團法人基金會是許多高資產族群用來進行資產傳承及節稅的工具之一,過去政策上確實為了鼓勵民間從事公益活動,對於捐贈給非營利的基金會或成立公益性質的信託給予不同程度的稅務優惠,但也發現公益信託逐漸淪為沒有實質公益作為的避稅工具,為此行政院已於111年通過信託法修法草案,強化了公益信託的公益性質,本文將簡要說明我國目前公益信託的運作架構及所適用的相關租稅優惠。

公益信託的概念簡單來說是由委託人將財產交付信託,然後指定將信託資產的本金或孳息用於公益活動,相較於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公益信託有以下幾個好處:

  • 成立門檻低:相對於成立基金會需要至少1000萬的捐助額,公益信託並沒有最低門檻上的要求
  • 成立程序簡便:公益信託本身並非法人組織,因此僅需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即可成立,而無需再向法院登記,又由於公益信託僅是一個契約架構,故不像基金會一樣需要有專職人員及事務所來維繫信託的運作。
  • 資金運用彈性高:為維持法人的永續存在,依照法令規定,基金會的原始本金是不得動用,僅能靠每年的孳息及受贈收入(投資收入)來維持基金會的運作,然而公益信託並非法人,可依信託目的隨時終止,因此本金的運用亦不受到限制。

在稅賦優惠上,與捐助基金會相同,一般個人或營利事業捐助成立公益信託,其捐贈金額可列為列舉扣除額或捐贈費用來抵減所得額,相關捐助金額亦不課徵贈與稅(若捐贈人為營利事業,則受益人所享有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信託資產不計入委託人的遺產內。

但為了避免公益信託淪為私人資金的避稅天堂,法令要求公益信託若要適用上述免稅優惠,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1.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必須是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者
  2. 除支付必要信託費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對特定人士給予特殊利益
  3. 信託消滅後,信託財產需移轉給政府、類似目的的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4. 捐贈給公益信託時須先向國稅局申報免納贈與稅證明(尚待修法通過)

至於信託期間所產生的所得依照台財稅0940450900號的規定,應由實質受益人於實際取得信託利孳息益時繳納,但若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則由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進行代繳。

過去有些高資產族群利用成立公益信託之名取得捐贈扣除額,但該信託卻不進行任何公益慈善支出,為了避免公益信託淪為租稅規避之工具,信託法修正草案中特別針對公益信託的年度支出訂出規範,原則上當年度支出不得低於前一年底信託財產總額之2%或年度收入總額之60%。

雖然上述修法草案尚未經立法院通過,但公益信託的課稅架構基本上與修法前並無太大差異,主要是在強化相關的監管機制並參照「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精神訂立年度支出比例要求。公益信託在世界各國的發展都已相當成熟,美國的慈善信託(CRT Trust)更是美國國稅局所認可的合法節稅手段(有興趣的讀者可參閱之前的文章),然而若仔細比較美國的CRT架構會發現與台灣的公益信託架構還是有所不同,前者在的概念是委託人生前享有孳息利益,身故後將剩餘資產捐做公益,以台灣的信託概念來看是一種「本金他益,孳息自益」的架構,但台灣所定義的公益信託則是要求完全的公益性質。在實務運作上,信託規劃是相當靈活彈性的,而信託目的很多時候也是同時包含多重目標,因此過於僵固的法令可能就會扼殺整個信託產業的發展,這是政府修法時必須要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