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納稅義務人於年中過世如何申報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於年中過世如何申報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於年中過世如何申報所得稅

人過世時除了要申報遺產稅之外,過世當年度的所得稅也必須要申報,但人已經走了要如何申報所得稅呢?今天就簡單跟大家聊聊這個議題。

依據所得稅法71條之規定,若納稅義務人當年度所得總額未超過當年度所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免辦理結算申報,所以若往生者(被繼承人)符合上述例外規定,則可免辦所得稅申報,反之則仍需進行申報,而申報之時間及方式則視往生者的身分而異。

  •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

若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則被繼承人之所得與生存配偶合併申報,可全額扣除被繼承人應享有的全年度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舉例來說,若李先生於113/1/5過世,其113年的所得將由李太太為納稅義務人,李先生為配偶,於114年5月底前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 被繼承人為其他納稅義務人之受撫養人

若被繼承人若被列為其他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之受撫養親屬,其申報方式及時間與遺有配偶者相同,亦可全額扣除被繼承人應享有的全年度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 被繼承人無配偶且非其他納稅義務人受撫養人

若被繼承人沒有遺留配偶也無受其他人撫養,則依據所得稅法71-1條之規定,應由遺屬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且僅能就被繼承人「實際生存日數佔全年日數之比例」計算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依照遺贈稅法17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所以在申報遺產稅時要記得把被繼承人當年度應納的所得稅是從遺產當中扣除。不過若被繼承人當年度的所得是與生存配偶一起合併申報,因為納稅義務人是配偶,所以在計算遺產扣除額時就必須另外按照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800574710號規定的公式,按比例計算屬於被繼承人的所得稅應納稅額。

不過讀者若仔細去看台財稅字第10800574710號的文字肯定會被那一長串的公式給嚇壞,那是因為自107年起,股利所得可單獨分離課稅,因此必須把股利所得另外分出來考量。為了幫助大家理解,我們把被繼承人的應納所得稅拆解成股利所得的部分及不包含股利所得的部分,而針對這兩類的所得,國稅局是採取比例方式計算,也就是稅額比例×被繼承人的所得比例,其中稅額比例是指股利(或其他所得)應納稅額佔全部應納稅之比例;被繼承人的所得比例則是被繼承人所得佔夫妻合併總所得之比例,把兩個比例算出來後再分別乘上總稅額就可以分別計算股利所得及不含股利的應納稅額。

如果生存配偶申報綜所稅時是採取合併方式申報,就不須把股利部分單獨拉出來計算,所以公式就會簡化成:

 

                                                     

 

最後要提醒大家,如果有生存配偶短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裁罰,該罰鍰是對納稅義務人也就是生存配偶短漏報所做之處罰,並非被繼承人生前應繳納之罰鍰,所以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