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遺產稅實物抵繳之規定

遺產稅實物抵繳之規定

遺產稅實物抵繳之規定

我國稅捐之繳納原則上都應以現金為之,唯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30條之規定,若納稅物人符合下列要件,得申請以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抵繳遺產稅:

  1.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

  2. 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

至於要用什麼東西進行抵繳,簡單來說可分成兩大類,分別是是遺產本身納稅義務人所擁有的實物財產。若是屬於遺產本身,遺贈稅法原則上限縮於遺產稅課徵標的物,也就是說雖然屬於遺產,但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的部分,像是農地、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分得之財產等皆不可用以實物抵繳,但這條規定有個例外,那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雖然公設保留地依遺贈稅法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但遺贈稅法施行細則卻又允許其抵繳遺產稅額,惟為避免炒作公設地,遂規定若該公設地是在劃設前就已經由被繼承人取得,才可全額抵繳,否則僅能依該公設地佔全部遺產之總額之比例抵繳稅額。

要進行實物抵繳遺產稅原則上都必須要以易於變價或保管的資產為之,因此若提供的實物是上市櫃公司股票、土地或不動產,無論是來自遺產課稅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原則上稽徵機關都會接受;但若是非屬易於變價或保管的資產,則僅限於遺產稅課徵標的物才可適用,且抵繳限額不得超過該項資產佔全部課稅標的物價值之比例。

若繼承人選擇要以遺產進行抵繳,依據遺贈稅法之規定,必須要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稽徵機關核准抵繳申請後,納稅義務人即應限期完成實物移轉程序,始符合法令規定。

最後分享一個實際案例供大家參考,早年曾經有一位傳產公司的大老闆過世後因遺產規模很大,所以要繳納巨額的遺產稅(當時最高稅率仍是50%),後來繼承人選擇以自家未上市櫃公司的股票來抵繳部分遺產稅,雖然節省了一大筆現金支出,但也讓政府變成了該公司的股東(通常是國有財產局),由於大部分中小企業的財務資訊都不透明,經營者為了不想讓政府知道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所以乾脆將該公司停業,多年之後,公司股東雖然想要辦理解散卻也怕政府稽查而遲遲不敢有動作。對政府來說,雖然取得公司股權,但實際上從未獲配任何股息,即使要拍賣該公司股票也乏人問津,因此稽徵機關其實非常不喜歡納稅義務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進行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