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美國境外信託與贈與申報介紹

美國境外信託與贈與申報介紹

美國境外信託與贈與申報介紹

台灣與美國的關係相當深遠,不單是我國除大陸之外的最大貿易夥伴,也是我國最重要的戰略夥伴,台美之間的交流涵蓋各個層面,我國許多的典章制度也來自美國,因此早年美國也是台灣人最主要的移民國家。雖然近年來因為美國肥咖條款的出現,許多台灣人選擇放棄美籍或綠卡身分,但仍是我國海外留學的首選,當小孩子在美國念書,或多或少就需要台灣家人的經濟支持,而若孩子日後取得了美籍身分,台灣的父母又贈與給小孩,是否會有美國稅務的問題呢?

美國跟台灣一樣,贈與稅原則上由贈與人繳納,因此具有美籍身分的小孩子接受台灣父母的贈與,如果父母沒有美籍身分或綠卡,基本上不需要繳納美國贈與稅,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雖然不需繳美國稅,但小孩子卻有申報的義務喔!

依照IRS的規定,若美籍人士有接受來自海外的贈與,只要當年度受贈來自個人的金額超過10萬美金或來自公司或合夥企業超過1.8萬美金,就必須在每年4月15日(與所得稅申報日相同)填報Form 3520,而填報這張表格的主要目的是讓IRS判斷這個海外利益是屬於贈與或是海外的收入(因為美國是全球課稅,美籍人士的海外所得仍須繳納所得稅),若有應填報而未填報的狀況,基本罰則是1萬美金起跳,代價可是相當昂貴的。

除了海外贈與之外,若美籍人士本身是境外信託的擁有者,或是當年度曾經注資或從境外信託收到信託利益也通通都須要填報Form 3520,而與海外贈與免稅不同,若美籍人士是境外信託的受益人,則當年度所收到的獲配信託利益是必須要繳納所得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