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我國保險金信託架構

我國保險金信託架構

我國保險金信託架構

顧名思義保險金信託就是將保險與信託進行結合的一種架構,在國外這種信託架構相當常見,變化也非常多,但我國目前實務上較常見的則多屬死亡保險給付的信託規型態,這是因為在1994年名古屋空難時,曾有一對夫妻罹難,雖然有鉅額的保險給付,但因為受益人(子女)都未成年,所以該保險金由法定監護人管理,但該法定監護人把錢領走之後卻未盡照顧之責。

我國保險金信託運作方式的運作流程如下:

  1. 簽約時: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再由受益人以委託人的身分與受託人(銀行信託部或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並在保險契約中批註
  2. 理賠時(信託啟動):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將理賠金直接交付給受託人
  3. 信託期間: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管理配信託資產、分配信託利益,並定期提供報表給委託人
  4. 信託結束:受託人依信託契約,將剩餘財產分配給指定之受益人

保險金信託除了可以更有彈性的安排受益人之外,實務上也會利用保險理賠金進行額外的投資管理,透過專業代操的方式來增加信託資產報酬率,使孳息效益盡可能極大化,但在進行這種類型的規劃時必須將風險與效益納入考量,保險法規定保險業者從事保險金信託,其資金僅能用於低風險的投資(現金、公債或金融債及短期票券),若是委託其他投資機構代操雖然不受保險法規範,但卻必須承擔本金可能損失的風險。

一般來說若信託受益人就是原保險受益人,那這就是一個單純的自益信託,信託本金的移轉並無所得稅及贈與稅的問題,但信託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所得須計入受益人當年度所得進行課稅。若信託受益人除了原保險受益人之外還有其他人,則這個信託就會變成一個他益信託,視為原保險受益人對他人的贈與,因此會有額外的贈與稅需要考量。

除了避免保險理賠無法照顧未成年的受益人之外,保險金信託另一個功能則是避免受益人一次領到鉅額理賠金而揮霍無度,但若要達成這個目的,還有另一種較為簡單的方式則是要保人直接與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中約定身故保險金採分期給付,也就是說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會採分年的方式理賠給受益人,而不是讓受益人一次領取,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不需要再額外訂立信託契約,也不須支付後續的信託管理費,但缺點是彈性較低,無法進行客製化的設計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