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營利事業認列呆帳損失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認列呆帳損失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認列呆帳損失相關規定

企業做生意難免遇到帳款無法收回的情形,在會計上稱為「呆帳」或「壞帳」,由於商業社會中有很大一部分的交易是採取賒銷的方式進行,因此企業必須承擔帳款無法收回的風險,為了使財務報表反映這種潛在損失,會計理論認為應針對可能發生的呆賬先進行預提,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備抵呆帳」。

呆帳是源自於銷貨收入無法收回,而銷貨收入既然已經認列並課稅,當帳款無法收回所產生的損失在稅務上自然應該做為所得的減少,而營利事業要在稅務上認列呆帳費用可分從以下兩個面向來探討:

  • 採取備抵法

如同前述,呆帳費用是正常營運過程當中不可避免會遇到的損失,也可以說是一種經營成本,因此我們可先針對過往的經驗針對帳款無法收回的比例預先提列備抵損失,等到實際發生時就無須再認列,這麼做的好處是讓損益有確實反映潛在風險,然而壞帳比率是多少其實因人而異,有些公司高也些公司低,但在稅務上,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但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基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 實際發生時才認列

一般中小企業可能因為帳務資訊的不完整,而無法對呆帳的發生率做明確的預估,因此平常並未針對應收帳款提列備抵呆帳。在這種情況下,就是以實際發生呆帳時才認列相關的費損。

由於會計上的應計概念與稅法上的實際發生並完全相同,因此呆帳費用的認定過去常成為徵納雙方爭執的焦點,因此財政部特別發布的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讓徵納雙方得以依循。簡單來說呆帳是否屬於稅法上的實際發生可從兩個面向來探討:

  1. 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民法規定一般消費性的債權其請求權時效為2年,因此若債權逾2年仍無法收回,理論上就可推定為壞帳。但若要主張是逾期2年而無法收回的壞帳,那首先要證明的就是債權人有積極進行追索,國稅局會要求提示足資有催收證明的存證信函。

  1. 債權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宣告

若發生債務人客觀人已經無法履行清償義務之情形,呆帳視為實際發生。如果債務人有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並經法院宣告,則可憑法院核發的破產宣告書或重產裁定書於裁定年度認列呆帳;若是有經和解,則提示和解書;若是屬於經強制執行而執行不足的部分,則提示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然而更多的情況下是債務人直接跑路或消失,若遇到這種情況,如果債務人已經被主管機關或稅務機關標註為「解散」、「註銷」、「廢止」、「擅自歇業」等,則可推定為債務人已經倒閉或逃匿,但若債務人尚未遭主管機關登記上述情形,則債權人可憑遭郵政機關退回的催收存證信函認列呆帳。

最後要特別提醒,催收證明是認列呆帳發生的重要證據,而這個催收證明有效的前提是寄發地址必須是債務人的營業地址或戶籍登記地址,否則相關的催收不會被認定為具有送達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