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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常見非營利組織介紹

美國常見非營利組織介紹

國常見非營利組織介紹

台灣有許多人會想成立非營利組織來實踐自己的一些社會理想,而世界各國政府都把非營利組織視為彌補政府功能不足的助手,因此政策上多半對於非營利組織都會提供一定程度的租稅優惠,除了捐贈人之捐贈費用可以抵稅外,非營利組織的收入若符合條件也享有免稅的待遇,今天要簡單跟大家介紹一下美國常見的非營利組織分類及相關稅務規定。

首先依據美國稅法之規定,個人若捐贈給營利事業,其捐贈費用可做為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itemized deduction),而該扣除額則會因受贈機構的種類及受贈資產的不同而有差異,其限額規定如下:

  • 公共慈善事業(Public Charity):現金為年度AGI之60%、一般性資產為年度AGI之50%、長期資本資產為年度AGI之30%
  • 私人營運基金會(Private Operating Foundation):現金為年度AGI之60%、一般性資產為年度AGI之50%、長期資本資產為年度AGI之30%
  • 私人非營運基金會(Private Operating Foundation):現金為年度AGI之30%、一般性資產為年度AGI之30%、長期資本資產為年度AGI之20%

美國的捐贈限額除了比例上比台灣稅法還高之外,另一個最大的差異在於若個人當年度的慈善捐贈扣除額沒有用完,還允許往後遞延五年繼續使用。

美國的非營利組織總類相當多,但比較常見的有三種型態,分別是規範在Section 501 (C) (1)-(3)。其中Section 501 (C) (1)所規範的非營利組織係指依據國會立法成立的免稅組織,這種組織的免稅資格是與生俱來的,所以不須額外向IRS提出申請。Section 501 (C) (2)則是專為慈善目的所設之控股公司,簡單來說這樣的公司會控有一些資產,藉由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直接挹注給慈善事業。這類型的公司若要取得免稅資格,必須填報F-1024向IRS提出申請才能豁免相關稅賦。第三種免稅組織是規範在Section 501 (C) (3),也是一般最常看到的免稅組織。這類的組織可再進一步細分為以下二大類型:

  1. 公共慈善事業(Public Charity):這類型的組織主要是指其主要捐贈收入至少1/3來自政府且投資收入及UBI所得未超過總收入之1/3的私人基金會。Public Charity享有收入完全免稅的待遇,像是教堂、醫院、學校等都是。
  2. 私人基金會(Private Foundation):一般來說Section 501 (C) (3)的組織都是廣義的Private Foundation,然而為什麼稅法還會再進一步去細分成營運及非營運兩種呢?簡單來說,如果這個基金會有符合資產測試、營運測試及捐贈測試等三種測試之一,就可以被認定是「直接參與」慈善活動,捐贈人可享有較高的捐贈扣除限額,但若沒有符合上述三項策之一,則推定是「間接參與」慈善活動(通常是把錢捐給其他慈善機構),因此捐贈人的捐贈限額會比較低。另外要注意的是,私人基金會的捐贈收入雖然免稅,但其投資收入仍有可能需要繳納淨投資收入稅(NIIT)。

雖然非營利組織具有免稅的資格,但這僅限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所得,若有所得是來自於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相關所得仍是屬於應稅的範疇。這類非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所得稱為Unrelated business Income (UBI),IRS對其定義如下:

  • 源自於貿易或商業活動
  • 會持續進行的
  • 與創設目的(符合免稅目的)無關

若該非營利組織旗下有多個附屬組織,則須個別計算各自的UBI,非營利組織當年度有超過USD 1,000是來自於UBI,則需另外填報Form 990-T表格,換句話說UBI收入在USD 1,000以內仍可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