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常見非營利組織介紹
- 2024-08-25
- 美國稅務
- 謝宗翰
美國常見非營利組織介紹
台灣有許多人會想成立非營利組織來實踐自己的一些社會理想,而世界各國政府都把非營利組織視為彌補政府功能不足的助手,因此政策上多半對於非營利組織都會提供一定程度的租稅優惠,除了捐贈人之捐贈費用可以抵稅外,非營利組織的收入若符合條件也享有免稅的待遇,今天要簡單跟大家介紹一下美國常見的非營利組織分類及相關稅務規定。
首先依據美國稅法之規定,個人若捐贈給營利事業,其捐贈費用可做為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itemized deduction),而該扣除額則會因受贈機構的種類及受贈資產的不同而有差異,其限額規定如下:
美國的捐贈限額除了比例上比台灣稅法還高之外,另一個最大的差異在於若個人當年度的慈善捐贈扣除額沒有用完,還允許往後遞延五年繼續使用。
美國的非營利組織總類相當多,但比較常見的有三種型態,分別是規範在Section 501 (C) (1)-(3)。其中Section 501 (C) (1)所規範的非營利組織係指依據國會立法成立的免稅組織,這種組織的免稅資格是與生俱來的,所以不須額外向IRS提出申請。Section 501 (C) (2)則是專為慈善目的所設之控股公司,簡單來說這樣的公司會控有一些資產,藉由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直接挹注給慈善事業。這類型的公司若要取得免稅資格,必須填報F-1024向IRS提出申請才能豁免相關稅賦。第三種免稅組織是規範在Section 501 (C) (3),也是一般最常看到的免稅組織。這類的組織可再進一步細分為以下二大類型:
雖然非營利組織具有免稅的資格,但這僅限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所得,若有所得是來自於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相關所得仍是屬於應稅的範疇。這類非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所得稱為Unrelated business Income (UBI),IRS對其定義如下:
若該非營利組織旗下有多個附屬組織,則須個別計算各自的UBI,非營利組織當年度有超過USD 1,000是來自於UBI,則需另外填報Form 990-T表格,換句話說UBI收入在USD 1,000以內仍可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