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醫療附加稅
- 2024-10-26
- 美國稅務
- 謝宗翰
美國醫療附加稅
美國的醫療保險計畫(Medicare program)是由聯邦政府所支持成立,用於照顧65歲以上老年人及有特定傷殘人士,該計畫成立於1965年,初始由社會安全局(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主持,目前則是由聯邦醫療保健中心(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 CMS)負責營運。為了支持該醫療保險計畫,美國政府遂針對所所有的受薪階級及自雇者課徵額外的工資稅(payroll tax)及自雇稅(Self-employment tax),2010年配合歐巴馬總統的健保改革政策,國會又通過俗稱「平價醫療法案」的新法案(The 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在該法案中,除原有2.9%(自雇者為1.45%)的Medicare tax之外,凡是薪資或自雇收入超過一定門檻的高所得人士,另外須加徵0.9%的附加稅,這就是Medicare surtax(醫療附加稅)。
美國醫療附加稅僅針對高所得族群的特定所得進行課徵,舉凡薪資、工作職務上所獲得的補貼(compensation)、自雇所得等屬於Medicare tax課稅範圍內的所得通通都須列計考量,當納稅義務人的上述所得超過門檻時,超過門檻的部分就需額外加徵0.9%的所得稅,其門檻規定如下:
Medicare surtax既然是Medicare tax的額外附加稅,代表其稅基的計算條件基本上是一致的,而依據稅法Section 3121的規定,薪資及勞動所得並不僅限於發生在美國境內,因此只要是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其全球的薪資所得通通都屬Medicare tax及Medicare surtax的課稅範圍。不過要特別注意,雖然自雇所得(例如:LLC或合夥組織歸屬於合夥人的權益)也屬Medicare tax課稅範圍,但自雇損失(例如:LLC或合夥組織出現虧損)卻不得作為扣除項目。
當所得人的薪資所得超過門檻之後,雇主就有責任須對該超出部分所產生之醫療補充稅進行稅額扣繳,而所得人則在每年報稅的時候需另外填報Form 8959。由於個人的所得計算原則上都是採現金收付基準,也就是收到錢才承認所得,然而稅法Section 3121有規定,薪資係指勞務的一切報酬,包括現金以及現金以外之其他媒介所支付之福利都算,換言之,個人是沒有辦法透過選擇性遞延所得的方式來規避醫療補充稅。
雖然依法令規定,當薪資金額超過免稅門檻,雇主就必須要進行稅額扣繳,但實務上有可能出現一個人他有好幾份工作,而每份工作的年收入都未達課稅門檻,但全部加總起來卻會超過,舉例來說,某甲工程師是A公司的正式雇員,年薪為USD 100,000但他會在下班之後承接B公司的外包業務,全年的勞務報酬為 USD 35,000,在這種情況下,某甲在A公司與B公司的所得都沒有超過 USD 125,000的免稅門檻,因此A公司與B公司都不需對其薪資所得進行醫療補充稅的扣繳,但某甲全年度的所得( USD 100,000 + USD 35,000= USD 135,000)卻已超過免稅門檻,此時某甲必須自己進行稅額預繳(estimated tax payment)或是填寫Form W-4要求雇主幫其扣繳,若某甲並未扣繳或進行稅額預繳就可能會衍生漏稅裁罰的問題。
醫療保險附加稅(Medicare surtax)及淨投資收入稅(NIIT)是歐巴馬健保改革下,用以支應聯邦政府額外醫療支出的兩個重要補充稅源,分別對高所得族群的主動及被動所得課徵補充稅,關於NIIT之課稅規定,讀者可以參考之前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