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保險課稅規定
- 2024-11-13
- 個人稅務
- 謝宗翰
年金保險課稅規定
年金保險具有類定存的效果,在高齡化社會是一種相當常見的退休規劃工具。我們所熟知的年金保險若依照保險給付期間來看,可分成:
若再依照年金給付的金額來分類,又可分成:
年金保險理論上是活多久領多久,但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太早過世,導致領回的保費少於已繳保費,因此大多數的年金保單都會訂有「保證年金機制」,也就是保證期間內,無論被保險人是否過世,保險人都會持續給付。
稅法上在討論年金給付是否課稅時主要是從領取之金額,其性質是否屬於保險法所定義的保險給付來作為判斷。若是屬於遞延年金保險,因為要保人是採分年繳費的方式慢慢累積保單價值,所以這段期間稱為「年金累積期」,當累積達到一定期間後,再將所累積的保單準備金給付給指定的受益人(依保險法規定,年金保險的生存保險金收益人必須是被保險人),這段期間稱為「年金給付期」。在給付期所領取的年金是屬於保險給付,因此可適用所得稅法§4條之免課所得稅規定,至於在年金累積期間因保單解約所領回的金額,因非保險給付,所以自然不符合所得稅法§4條之免稅適用。
如果這張年金保單是在要保人還在世時將其解約領回,因保單本來就是屬於要保人的財產,所以解約所領回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自然沒有所得發生之問題,但如果該年金尚在累積期間,要保人卻已離世,此時若要保人又非被保險人,該保單並不會啟動理賠,而留存在保單內的已繳保費(保單準備金價值)就會變成要保人的遺產,必須課徵遺產稅。
年金一但進入給付期,雖然屬保險給付免課所得稅,但卻會因為要保人與受益人的不同與否而衍生贈與稅的問題,由於年金保單的保費是由要保人所繳納,在被保險人尚未過世時,相關的生存保險年金利益是由要保人自己以外的其他人領取,因此稅務上會視同要保人對生存受益人的贈與,除此之外,該生存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給付還需計入基本所得額,又因為該給付並非死亡給付,所以沒有3740萬的免稅適用。若進入年金給付期之後,被保險人死亡,則保險公司會將尚未領完的年金(保證年金範圍內)給付給所指定的身故受益人,依照保險法§135-3之規定,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同法111-113條之規定,而保險法§112已明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因此該給付原則上並無遺產稅之問題。
至於即期年金的課稅情況就相對單純許多,因為是採取躉繳且立即開始領取保險年金,所以相關的給付原則上都屬於保險給付,又因為當年金進入給付期時,要保人已無法解約或終止年金,因此年金的保險價值準備金並不屬於要保人的資產,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要保人過世,保單仍繼續存在直到被保險人生故為止。若要保人本人就是被保險人,則在保證年金範圍內尚未領完的年金就由保單指定的身故受益人來領取,而依保險法§135-3之規定非屬被保險人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