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信託之取得日如何認定
- 2025-02-02
- 個人稅務
- 謝宗翰

不動產信託之取得日如何認定
不動產信託是我國信託實務中相當常見的型態,無論是建商與地主合建、不動產證券化或是家族傳承,都可以看到透過信託進行不動產管理的相關樣態,我國自105年開始推動房地合一稅後,房地交易終於回歸量能課稅的原則,而為了打擊房地炒作,處分房地產所適用之稅率主要取決於持有期間之長短,我國信託奉行「導管理論」,信託受託人雖然是名義上信託資產的所有者,但信託利益仍屬於最終受益人,因此相關所得稅賦應向受益人歸課。我國不動產是以登記為要件,換言之當不動產信託成立時,其名義上的所有權人已由委託人轉為受托人,而當信託受託人按照信託意旨處分不動產時,其房地持有期間要如何認定?本文將針對這個部分進行簡要說明。
當不動產交付信託後,原則上該資產就不在屬於委託人所有,因此後續之不動產處分,就法律層面來說是由受託人來執行,依照財政部所頒布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之規定,信託資產持有期間之認定會因該信託是否為自益信託而有所差異。
另有一種情況是信託成立之初,信託資產並不包含不動產,但嗣後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之授權以信託資產購買不動產(例如:某甲將1000萬元交付信託,並約定受託人在房地產好的時候,可利用該1000萬購買不動產),則以受托人購置不動產之日為該不動產之取得日。
最後若不動產信託因為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受托人將該不動產返還登記給原委托人,因為該資產在該信託關係中就經濟實質上來說並未有處分,因此日後若委託人有出售該不動產,仍以委託人原始取得該不動產之日做為取得日計算房地持有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