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養信託介紹
- 2025-02-16
- 個人稅務
- 謝宗翰

安養信託介紹
我國預計將在今年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所謂超高齡社會係指65歲以上人口佔總人口比例達20%,這也意味著今年起,全台每五個人當中就會有一位老人,而這些超過65歲的高齡人口絕大多數都是退休人士,加之目前少子化情況嚴重,未來老年人的照顧勢必成為一個相當重要的課題。許多高齡人士本身並不缺乏資金,但在少子化社會下,卻可能面臨無人照顧的窘境,此外我們也很常聽到一些不孝子女控制父母的金錢卻不給予妥善的照顧,而安養信託就是為了解決這類的問題所推出。
台灣的安養信託是一種金錢信託,委託人將其所擁有之財產交付信託,一般是由金融機構擔任信託受託人,除負責信託的行政事務外也進行信託資產的運用及投資,並在信託契約中約定信託資產之孳息及本金如何分配,這類型的安養信託可依委託人之目標,規劃為自益信託、共益信託或他益信託。
一般情況下,安養信託都是用於照顧委託人退休後之生活(受益人為委託人自己),常見的作法是委託人將自有資金交付信託後,受託人依據信託契約性行管理,並定期將信託利益(可能是本金或是孳息)給付給委託人,用以支付其晚年生活所需,但與此同時也可將受益人指定為配偶或其他人(他益部分)。若委託人身體狀況許可,通常會保留較多的控制權力在自己身上,但如果委託人未來因為健康因素而無法處理其生活及財務管理等事務時,可由配偶或預先指定之人來擔任共同受益人(限1人),而當共同受益人之一方過世,信託之受益權則由繼承人或生存共同受益人享有剩餘的信託利益。
為了確保受託人確實有依據受益人利益遂行受託管理之責,安養信託一般會設立監察人制度,在台灣通常會有會計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士來擔任信託監察人,依據我國信託法52條之規定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換言之,如果受託人有任何怠於職責而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行為,信託監察人都可依法提起告訴來捍衛受益人之利益。
安養信託會因為受益人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稅負效果,當信託成立時,我們必須先判斷該信託是屬於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若是屬於自益信託,因委託人與受益人相同,因此原則上並無贈與稅之問題,但信託期間所發生之孳息利益則歸屬於委託人當年度之個人所得,由其繳納所得稅;若是屬於他益信託,依照遺贈稅法之規定,在信託成立時需就非委託人所享有之信託利益課徵贈與稅。
我們剛才有提到安養信託考量到受託人可能一段時間之後會因為外在因素而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有些安養信託會約定當條件觸發時,可由配偶或指定之第三人擔任共同受益人,此時信託性質就會由自益信託轉換成共益信託,而一旦出現非委託人本人之其他受益人時,贈與就會成立,因此自益信託變成共益信託時會面臨贈與稅的問題。
最後若自益信託的委託人過世,此時尚未領受的信託利益就會變成遺產由繼承人繳納遺產稅,若是他益信託的委託人過世,因該信託利益已非委託人之財產,因此無遺產稅的問題,但如果是他益信託之受益人過世,則可能會產生以下這幾種情形:
近年來在信託公會的推廣下,已經有許多銀行信託部陸續推出安養信託的專案服務,除了有制式化的信託契約外,另一個的賣點是可以結合銀行旗下的投資工具進行更多元的投資,讓信託資產進行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