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美國預估稅額預繳規定

美國預估稅額預繳規定

美國預估稅額預繳規定

美國的稅款原則上是採取現收現繳(pay-as-you-go)制,換言之雖然所得是在隔年度進行申報,但稅金必須要在所得發生時就去繳納,這就是常聽到的稅額預繳(Estimated Tax Payments)。美國ETP跟台灣的所得(暫)扣繳概念雷同,就是在所得發生時先把稅額扣下來,等到年度結算申報時,已經預扣繳的稅額可直接抵免年度的應納稅額。

原則上包括獨資業主、合夥企業股東(pass-through entity)、S-corpe股東在內的個人當年度的預估應納稅額超過USD 1,000以上就必須要繳付稅款;若C-corp當年度的預估應納稅額超過USD 500也同樣需要繳付稅款。美國預付稅款各季的繳納期限點是在4/15、6/15、9/15及隔年的1/15,但如果納稅義務人選擇在1/31前進行前一個年度的所得稅申報及繳稅,則第四季的預繳稅金就可以不用支付。若納稅義務人有同時符合以下三種情況,則當年度不須進行所得稅款的預繳:

  • 上一個年度無納稅義務
  • 整個年度都是稅務居民
  • 前一個稅務年度涵蓋期間為12個月

台灣的營利事業每年九月底要就進行所得稅暫繳,計算方是按照前一個年度的應納稅額先預繳一半,因為這個暫繳稅額只是是所得稅款的預估數,並非最終實際的應納稅額,因此暫繳如果未繳,並不構成漏稅,國稅局僅能加計利息,但未繳之稅額可申請強制執行。然而美國稅法規定如果沒有繳納預繳稅款除了會有利息之外,也會依照每個月欠稅的金額處以0.5%的罰鍰。由於大多數的納稅義務人不一定知道要如何填報F-1040 ES及計算預估稅款,所以如果納稅義務人的主要收入來源是薪資,可填寫W-4要求雇主在薪資中預扣更多的稅金來避免漏繳預估稅款。

由於美國的稅款是採pay-as-you-go,所得發生時稅款也同時進行預繳,因此理論上4/15只須申報所得,而不用真的繳到稅,換言之,如果預繳的稅額不夠,以至於4/15申報之後還有應納稅額未繳就可能會衍生罰款。幸好稅法當中針對預繳不足的部分,如果納稅義務人符合以下兩種情之一,仍可適用免罰:

  • 已經預扣繳的稅額已達當年度應納稅額之90%以上
  • 已經預扣繳的稅額已達上一年度應納稅額之100%,但若納稅義務人的AGI> USD 150,000,預繳比率須達上一年度之110%

我們用兩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估算稅款的繳納規定:

  1. 假設某甲在2024年3月30日(第一季)出售一個投資性資產,獲利為USD 50,000,並且預期該交易將產生USD 10,000的所得稅,由於預估的稅款已經超過USD 1,000,因此某甲會有稅額需要預繳的問題。如果某甲2023年全年的應納稅額僅USD 900,那他就必須在4/15進行稅額預繳。
  2. 假設某乙2023年的毛所得USD 98,000,全年度的應納稅額為 USD 20,000;到2024年時,隨著收入的增加,某乙的應納稅額也增加到USD 25,000。若某乙2024年的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為USD 16,000,則為了避免產生預繳不足的罰鍰,某乙必須在2005年1月15日之前額外繳納至少USD 4,000 { Min (20,000×100%-16,000, 25,000×90%-16,000) }之預繳稅款才不會產生額外的罰款。

由於夫妻合併申報(MFJ)可以享有較高的標準扣除額,因此一般夫妻都會採取合併方式申報,也因次兩人各自的預繳稅額也會合併在一份稅表中使用,然而如果申報身分轉變,例如從夫妻合併申報變成夫妻分開申報或單身(離婚),則預繳稅金要如何分配使用,原則上由雙方自行協議,若沒有達成協議,則按照雙方應負擔之稅額比例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