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未分配盈餘稅Accumulated Earnings Tax
- 2025-05-04
- 美國稅務
- 謝宗翰
美國未分配盈餘稅Accumulated Earnings Tax
為了避免公司透過將盈餘保留在公司不進行分配來降低股東的個人稅負,我國所得稅法66-9有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做非配者,應就該未分配之盈餘加徵5%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這就是俗稱的「未分配盈餘稅」。由於個人與法人在法律上視為各自獨立的個體,因此雖然公司是由股東所控制,但公司的錢並不等於股東的錢,也因此公司配發給股東的股利,法律上視為股東所賺取的,即使公司實際上由股東來營運,雖然這樣的概念在經濟實質上疑有重複課稅之嫌,但卻是股東有限責任制的基礎。
美國的稅法相對台灣稅法來得靈活,雖然同樣是法人,但可選擇將該法人視為「穿透實體」(例如LLC及S-corp),也就是跳過法人直接對股東進行課稅來避免經濟實質上的重複課稅,然而若該法人是屬於C-corp,則無法選擇穿透式課稅,而必須面臨重複課稅的問題。
美國的盈餘分配決策會比台灣來得複雜許多,那是因為一般情況下,股東所收到來自非穿透實體法人所配發之股息,該股息視為一般所得(ordinary income),適用一般個人的所得稅稅率(10%-37%),但如果股東選擇將盈餘保留在公司內,則公司的每股淨值會因此提高,此時股東再把股票按照淨值出售,只要持股期間超過一年,該資本利得視為長期資本利得(Long-term capital gain),其適用之稅率最高僅為20%(0%、15%、20%三個級距)。除此之外,如果該股利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則該股利即構成稅法上所謂之「合格股利」,同樣可直接適用長期資本利得的優惠稅率。
雖然美國稅法已經提供若干消弭傳統crop與穿透實體間稅差的方法,但基於法令及營運需求,仍有許多企業無法採用穿透實體進行營運,在這樣的情況下就只能透過延遲分配股息來進行稅務規避。為了避免這種刻意的逃稅行為,美國稅法同樣有類似台灣非配盈餘稅的機制,其正式名稱為Accumulated Earnings Tax penalty,但與台灣不同的是台灣是針對當年度未分配之盈餘進行加徵,但美國則是針對歷年累積之未分盈餘額外加徵20%之所得稅。
未分配盈餘稅自成立之初即引發不少批評,因為該立法意旨是強迫企業把賺取之盈餘全數分配給股東,但現實生活中,為了永續發展,將盈餘保留在企業內作為日後投資資金或風險準備實有其必要性,因此美國稅法規定若企業在合理需要(Reasonable needs)範圍內之累積盈餘不課徵EAT penalty。
諸如資本投資、企業購併準備、訴訟損失準備、營運資金預留等都屬於企業的合理需要,至於合理的範圍是多少,稅法並沒有明確之額度上限,但一般來說若是屬於一般公司,在保留盈餘在USD 250,000以內;專業勞務型公司(例如:會計、顧問、工程建築等)其保留盈餘在USD 150,000以內,IRS原則上都不會課徵EAT penalty。如果超過上述的EAT credit,若是企業能夠明確舉證其保留之目的並不是為了規避稅負,企業仍有機會豁免EAT penalt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