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Nexus”之概念–企業州所得之分配原則

“Nexus”之概念–企業州所得之分配原則

“Nexus”之概念–企業州所得之分配原則

大部分讀者應該知道美國除了聯邦所得稅之外,各州還有各自的州稅,因此當外國人要移民美國或是赴美投資,在進行各項稅務規劃時,還需考量到落腳地州稅的問題,之前的文章已經有跟大家介紹過美國州稅務居民的認定原則,今天要來談的是在美國做生意,如果有跨州營運的狀況,要如何繳納稅州所得稅。

在開始進入這個議題錢還是再次提醒大家,美國採行的是聯邦制(複合制),跟台灣所採行的單一制有別,所謂的聯邦制是由多個政治實體通過簽屬一份共同的法律文件(憲法)來共同組成一個跨越個別實體的中央政府,在聯邦制底下,各政治實體(州或省)仍舊存在,因此也保留了其原有的權力,這也是為什麼美國各州會有各自的州法律、州稅法、州行政體系。在台灣做生意,設立了一間公司,所得稅通通繳納給中央政府,不會因為設立的地點在高雄或台北而要再另外繳所得稅給地方政府,但在美國不同,一間企業如果要到其他州所生意,很有可能除了繳稅給原本登記所的州之外,還需要向營運所在地的州繳納所得稅。

美國各州的州所得基本上都是建構在邦所得的基礎上,但問題就來了一間企業的聯邦所得要如何分配給各州呢?此時我們就要探討這間企業在各州是否構成”Nexus”Nexus的中文不太好翻譯,但概念上可以理解成這個法律實體是否構成一個州的課稅實體。一般來說如果一間企業在登記州以外的其他州有以下這幾種行為,原則上就構成了該州的Nexus,而須負擔繳稅的義務:

  • 在該州擁有或租賃有形資產或不動產
  • 派遣員工在該州工作或受訓
  • 在該州推銷及承做業務
  • 對該州各戶提供服務(包含分期付款)
  • 在該州接受訂單及退貨

在一般情況下,個人申報州所得稅時,州所得的認定都是以F-1040上的聯邦所得做為調整基礎,而營利事業所填報的表格稱為F-1120,原則上州的所得稅也是以F-1120上的聯邦所得作為基礎,但如果這間企業同時在三個州營運,那F-1120上面的聯邦所得要如何分配給這三個州呢?在稅法上企業的所得可分成Allocable incomeApportionable income兩種,Allocable income是指與主要商業活動無關的所得,例如利息所得、處分有價證券的資本利得等,由於這類的所得之發生跟在哪個州營運沒有關係,所以這來的所得原則上是歸屬於企業所屬的母州。另一類Apportionable income則是指與商業活動有關的營業所得,例如電腦公司銷售貨物之營利、廣告公司所提供勞務之報酬等,這類所得的發生與所在地有較高之關聯性,因此各州對其就擁有課稅權。

為了避免各州對於所得打架,聯邦稅法提供了一個公式來計算各州所擁有的所得分配權,這個公式由三個要素所組成:

  1. 資產比重
  2. 薪資比重
  3. 營業額比重

企業在申報所得稅時,分別將各州資產佔企業總產之比重、各州薪資占企業總薪資的比重及各州營業額佔企業總營業額的比重,將三者進行平均就可算出各州所能夠分配到的課稅權,各州再依據這個這個分配權來計算所能夠分配到的Apportionable income

然而這樣的分配只是一個基本原則,由於州所得稅的課稅權利受憲法所保障,換言之透過聯邦稅法所計算出來的州所得,不一定就是最終計算州所得稅的課稅所得額。為什麼會發生這種狀況,那是因為聯邦所得稅的稅基分配只是州所得的參考基準,各州可能會在這個原則上再進行額外的調整,由於各州的稅務結構不同,所以有些企業會故意把總部設在低稅負的州然後到其他州去發展,例如內華達州的州稅比加州低廉,但加州的市場規模卻與大於內華達州,因此常會看到人們居住在內華達州確保開車去加州工作,企業也是總部登記在內華都州,但在加州招募員工進行營運,而加州為了要避免稅收被侵蝕,就規定企業計算州所得分攤時,只採計營業額比重,由此可知台商在進行赴美投資時,除了既有的聯邦稅法外,亦必須將各州的所得差異列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