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美國銷售稅

美國銷售稅

美國銷售稅

我們都知道在台灣做生意原則上需要開發票(如了符合資格的小規模營業人之外),而發票制度主要是讓政府有辦法課徵營業稅。在財政學的分類上,營業稅或稱為「銷售稅(sales tax)」是流轉税制的一種,其課稅範圍及課稅客體是商品或是勞務,政府針對的商品或勞務的價值依照公告的稅率進行課徵,因此性質上屬於從價稅,銷售稅的主要特色是稅額可以輕易轉嫁給消費者,所以我們才會聽到有店家會說如果不開發票,價格可以便宜5%,這個5%其實就是店家轉嫁給消費者的稅額。我們出國旅行會去免稅店購物,或是在機場申請退稅,這裡所稱的免稅及退稅所指的都是銷售稅。

在許多國家中(特別是沒有所得稅的國家),銷售稅是主要的國家稅收來源,到美國做生意同業會面臨銷售稅的問題,然而美國的銷售稅與台灣的營業稅雖然系出同源,但規定與制度上卻有很大的差異。首先台灣的營業稅是屬於國稅的一環,換言之稅收是由中央政府統一徵收與分配,但美國的銷售稅課稅權是屬於各州及地方,因此IRS是不負責銷售稅的徵收及查緝,這是屬於州政府稅務機關的權限。其次,台灣的銷售稅又稱為「加值型營業稅(Value-added Tax, VAT)」,納稅義務人實際繳納的稅金是按照買賣商品之間的價差,也就是增值的部分來課稅,而為了要計算增值有多少,營業人必須同時申報進項(成本及費用)及銷項(銷售額),但美國的銷售稅僅針對最終消費者進行課徵,而不問過程當中,供應商及店家到底賺了多少,換言之美國的銷售稅的納稅義務人僅限於出售商品給終端消費者的零售商。

由於消費稅在美國是屬於地方稅的範疇,因此全國並沒有統一的稅率及課徵方式,因此很多人就會透過把公司設在沒有銷售稅(或稅率比較低)的州來降低銷售稅,然而這種做法其實效果相當有限,那是是因為銷售稅的課徵上同樣會面臨“Nexus”的問題。所謂的Nexus是指如果這個銷售活動有涉及跨州運作,理論上在銷售活動中有關聯的州都可能有資格對這個行為來主張課稅,用更白話的方式來說,Nexus是用來判斷這個銷售活動的課稅權利是歸屬於哪一個州,跟我們所得稅法第八條認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概念雷同。

在銷售稅上,判斷這間企業是否需向某州繳納營業稅可從以下兩點來做判斷:

  • 實體聯繫:該企業在當地是否註冊、實體營運地址或營業代理人
  • 經濟聯繫:該企業在當地雖無實體聯繫,但在當地的銷售額超過USD 100,000200筆以上的應稅商品。

早年企業是否要在繳納州銷售稅,通常只會判斷是否有實體聯繫(physically nexus),但隨著網路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店家是透過網路交易,因此在2018年的一個稅務判決上,美國法院允許各州對於有實際經濟連結的交易課徵銷售稅,換言之想透過把企業註冊在低稅負州來規避銷售稅的做法,除非只在該州做生意,且消費者都是州內的居民,否則只要有涉及跨州交易還是可能會面臨其他州的銷售稅。

通常各州都會對企業發放「連結問卷(Nexus Questionnaire)」,來判斷是否有繳納銷售稅的義務,若透過該問卷發現企業與該州有Nexus,則企業就必須取得該州的銷售稅許可證,概念上就如同台灣的營業登記。美國的消費稅雖然是由商家繳納,但實際上法律並不禁止商家將銷售稅轉嫁給消費者,因此實際上消費稅是由消費者實質繳納,商家僅作代徵的動作。

一般的商品交易模式為:製造商產出商品後販售給經銷商(中盤商),經銷商在出售給零售商(下盤商),最後由零售商賣給終端消費者。若製造商及中盤經銷商有取得州政府的銷售許可證,並出具所採購之原物料貨商品僅供銷售而非自用之聲明,則當製造商及中盤商出售商品時,無需代徵銷售稅,而是在零售商實際出售商品給終端消費者時才徵收營業稅,但如果製造商或中盤商所購入的貨品是屬於自用,例如工廠購買文具用品供辦公室使用,那自己就變成了終端消費者,因此需繳納銷售稅。

整體來說全美各州的銷售稅平均稅率約在4%-7%之間,但需特別注意,除了州層級的銷售稅之外,許多州也允許郡級地方政府額外徵收相關的銷售稅費,因此若把地方稅費一併考慮,整體的銷售稅稅率約落在6%-9%不等,有些州甚至可能高達11.5%。目前全美共有包括奧勒岡州、蒙大拿州、新罕布夏州、德拉瓦州等四個州沒有銷售稅,另外阿拉斯加州雖也沒有州銷售稅,但州內不同地方則有各自的銷售稅。

由於美國銷售稅僅針對零售業課徵,因此若是以B2B形式來運作的公司,較不需擔心銷售稅的問題,但如果是從事B2C或是利用網路銷售商品的網購公司,就需特別注意Nexus及跨州銷售稅的議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