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複委託方式購買美股真的能避免美國遺產稅嗎?
- 2026-01-09
- 美國稅務
- 謝宗翰
透過複委託方式購買美股真的能避免美國遺產稅嗎?
近年來投資美股蔚為風潮,拜金融創新之故,美國有相當多網路券商甚至提供號稱零交易手續費的下單服務,加上網路券商開戶容易,因此早年許多投資人都選擇直接透過海外券商開戶投資美股,但要自己下單操作美股,除了可能要面對不熟悉的語言介面(目前主要大型的網路券商都已經有中文介面了)外,沒有實體服務人員對許多傳統投資人來說還是怕怕的,而台灣金融機構也看到美股高漲後的財管商機,因此推出了「複委託」的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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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委託」簡單來說是由台灣投資人向台灣的金融機構下單購買美股,而台灣的金融機構再委託美國券商在美國證券交易所掛單購買客戶想要的股票,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定義中,這類的台灣券商稱為外國金融中介機構(foreign intermediary),如果外國金融中介機構有與IRS簽約並符合相關規定,則成為稅法上所稱之合格中介機構(Qualified intermediatry, QI),QI代為承擔客戶(台灣投資人)的預扣稅與 FATCA 等資訊申報責任,對美國券商而言,只需要面對這一個中介,不必逐戶面對每個終端外國投資人,降低合規成本。
「複委託」因為要委託美國當地券商掛單,所以相關的交易成本一定會比較高,近年來許多台灣金融機構一直告訴客戶,雖然「複委託」的交易手續費較高,但透過「複委託」卻可以避免美國的遺產稅,但這種說法其實並不精準,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稅務風險。
首先我們要了解「複委託」並沒有辦法豁免美國的所得稅,只是由QI負責稅款的代扣繳,這代表IRS如果要查,仍可以追縱到最終的實質受益人,且既然投資股票的股息要課稅,就代表這個資產並不是一個免稅的資產,又何來可以豁免遺產稅的道理呢?更何況,目前美國稅法中從來沒有明文指出外國人透過QI持有的股票可以豁免遺產稅。
台灣的金融機後會有這樣的說法主要是因為在台灣的遺產如果沒有先繳清遺產稅是無法辦理過戶的,而美國的遺產要完成過戶,原則上必須先完成遺產驗證程序(Probate)。在「複委託」架構下,美國券商只會面對QI,而目前QI都是採「omnibus account(總括帳戶)的方式在運作,也就是美國券商只會看到一個大帳戶而不去過問裡面的最終受益人是誰,換言之台灣投資人是透過QI「間接」持有美股,所以當台灣投資人過世時,只需要向台灣QI辦理過戶即可,美國券商其實不會去管這個總括帳戶內個別受益人如何移動,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沒有做probate也不會影響台灣QI的過戶。
然而這樣的操作還是存在稅務風險,首先IRS是否會穿透QI找到實質受益人沒有人可以保證(技術上絕對做得到),再者,沒有經過probate、沒有申報遺產,代表這筆遺產就美國政府來說是不存在的,如果繼承人有美籍的身分,未來要如何去解釋這筆海外資產(放在台灣金融機構複委託帳戶內的股票)?此外因為當初沒有申報遺產,所以未來出售股票時就很難透過stepped-up basis的方式來墊高成本。
那實務上有沒有甚麼方式可以在合規的情況下,既可以享受較低的交易手續費又可避免美國遺產稅或遺產驗證程序?透過境外控股公司及美國信託架構會是一種較為可行的做法。
我們要了解一件事情,非美國人的境外資產是不會有美國遺產稅的問題,所以在遺產稅規劃上,由誰持有美股才是關鍵,透過「複委託」操作,在法律上的持有人還是台灣人,又因為資產是在美國,所以會有美國遺產稅的問題。但如果是由一個台灣人成立一間境外公司,再由這間境外公司投資美股,就會變成台灣人持有的是境外公司的股票,因此當這位台灣人過世時,美股的所有權其實沒有變動,又因為公司是在美國境外,所以該股權是屬於美國境外資產,在股東為非美籍人士的情況下,這批股權不在美國遺產稅的課稅範圍內,既然不是美國遺產當然也不會有probate的問題。至於境外公司的股權分配又會是另一個問題,此時我們也可以透過信託架構的方式來進行規劃,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閱我們之前的文章。
最後要特別強調,透過境外公司持有美股的投資架構僅適用於最終受益人是非美籍人士,如果是最終受益人是美籍人士,在這樣的架構下,可能會衍生CFC及PFIC的問題,將使稅務問題變得更加複雜,如果考量到下一代繼承人可能會有美籍身分,那就會建議這間境外公司一定要搭配信託架構一起進行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