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無形資產收入抵減(FDII deduction)
- 2025-06-29
- 美國稅務
- 謝宗翰
境外無形資產收入抵減(FDII deduction)
在2017年的川普稅改中(Tax Cuts and Jobs Act, TCJA)對於國際反避稅有做出兩個重要的回應,那就是新增了Section 250的境外無形資產收入抵減規定(Foreign-derived Intangible Income deduction, FDII deduction)及Section 951的全球無形資產所得稅(Global Intangible Low-taxed Income, GILTI),GILTI在之前的文章已經有跟讀者們介紹過了,今天這篇文章則是著重在介紹FDII deduction。
就境外反避稅來說,美國稅法其實一直走得很前面,除了早在1960年代就已經有CFC的概念外,近年來美國更將反避稅觸角延伸到境外無形資產上,這是因為美國政府注意到企業可能會將無形資產登記在某個地稅負地區,美國企業則透過支付無形資產勞務報酬的方式將利潤轉移到低稅負地區,我們之前所介紹的BEAT及GILTI都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所產生的反避稅措施。
正所謂一個好的政策有時候是需要軟硬兼施,BEAT及GILTI如果是美國政府的棒子,那FDII deduction就是蘿蔔。美國政府為了鼓勵企業將無形資產留在美國境內,因此在稅法中規定,如果企業以美國境內的無形資產向外國輸出勞務,藉此賺取境外無形資產收入,則可享有一定比例的所得減免,在2017年的稅改條文中,該減免比率為境外無形資產收入(FDII)的37.5%,由於美國企業所得稅之現行稅率為21%,因此每一美元FDII deduction的實質所得稅稅率為(1-37.5%)×21%=13.125%。
與GILTI一樣,FDII deduction的計算也相當複雜,礙於篇幅之關係,我們僅就概念部分向讀者進行說明。由於美國企業是採全球課稅,因此美國企業之境內(Inbound)及境外(Outbound)收入原則上都須納稅,而在這些收入當中,舉凡利息、顧問費、勞務報酬等非與實體商品移動有關之收入都視為無形資產收入,在這些無形資產收入中可進一步計算出屬於境外收入的比重。由於有形資產同樣可能產生無形資產收入,例如使用電腦來提供專業服務,而稅法假定所有合格商業資產投資(QBAI)可以產生10%之預期利潤,超過的部分才是屬於超額利潤,因此在計算總無形資產收入時,屬於合理利潤的部分應先予以排除,針對這些扣除掉DTIR (QBAI×10%)的部分再乘上屬於來自境外之比重,這個部分就是可以享有所得抵減的FDII。在2025年以前,稅法所規定的抵減比率為37.5%,若2025年年底國會沒有重新修法將相關規定變成永久法律,該抵減比率將在2026年開始降低為21.875%,而每一美元之境外無形資產收入之實質所得稅稅率也將提升為(1-21.875%)×21%=16.40625%。
由於TCJA規定2018-2025年,法人企業在計算GILTI稅負時可享有GILTI收入50%的抵扣,而這個部分我們同樣視為廣義的FDII deduction,然而相關稅務優惠規定同樣會在2025年落日,因此讀者須特別注意2025年的「大而美法案(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是否會延續原先TCJA的稅務優惠,除此之外川普對於國際聯合反避稅行動一直相當排斥,他認為由OECD所倡議之全球最低稅負制(GloBE)侵犯美國政府對境外收入之管轄權,並且嚴重干預了美國政府的稅務政策,因此在新法案中賦予美國政府對於針對被美國視為歧視性稅制國家(如歐盟、印度、巴西、澳洲)之外資,課徵高額懲罰性所得稅,此舉恐將激化全球稅收大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