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不同身份操作有價證券之課稅規定

不同身份操作有價證券之課稅規定

不同身份操作有價證券之課稅規定

近期台股站上四萬點又掀起一波全民炒股熱潮,很多人都發現上市櫃公司大老闆都是用投資公司來持有自家股票,有些人說設立公司的好處就是可以增加費用,將一些個人無法扣抵的支出通通灌到公司裡面抵稅,於是乎就有一些腦筋動得快的投資人興起了那何不開一間投資公司來炒股的構想,今天這篇文章就簡單跟大家聊聊什麼情況下適合開設投資公司投資股票。

其實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投資有價證券的目的是以短進短出,獲取資本利得為主要目的,我們通常不會建議客戶用投資公司的方式持有,因為這種方式通常沒辦法幫投資人省到稅,而且還會衍生更多不必要的維持成本。雖然我們都知道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但這個前提是境內所發行的有價證券才算,換言之如果是投資海外發行的ETF、共同基金、外國公司股票通通不算。許多民眾在投資股票的時候只會想到所得稅免稅,但卻忽略了台灣還有基本稅額(最低稅賦AMT)的規定,而AMT的概念其實就是把免納所得稅的免稅所得再拉回計算一次。雖然個人或公司出售境內有價證券都屬於免稅所得,但兩者在面臨AMT時的課稅規定卻大不相同,個人如果出售的有價證券是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那相關資本利得就必須計入AMT,但如果出售的是上市櫃公司股票則不需計入AMT,於是大家可以發現如果用個人身份來炒台股其實是可以達到資本利得完全免納所得稅的效果。然而如果今天是用投資公司的方式炒台股,無論交易的是否為上市櫃股票,相關的資本利得都必須計入AMT當中,但相對於個人每戶有750萬的扣除額,營利事業只有區區的60萬,所以用投資公司買賣境內有價證券,在資本利得課稅條件上其實是比個人還要差。

至於海外投資的部分,個人的海外所得不課綜合所得稅,但因為我國營利事業是採主人主義全球課稅,所以海外資本利得同樣屬於應稅所得。個人海外所得雖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當中,但必須計入AMT課稅,不過因為每個申報戶每年擁有750萬的扣除額,所以海外所得如果沒有很多,大多數的情況下是不會嗑到額外的稅。

講到這邊讀者一定覺得很奇怪,看起來用投資公司炒股好像沒啥好處,那為什麼上市櫃公司的大老闆都要成立投資公司呢?這是因為投資有價證券不一定每個人都是以「賣出」賺取資本利得為目的,也有些人是打算長期持有來賺取股息,這類型的投資人通常是公司的大股東或經營者。股利所得在個人端與公司端的課稅方式也是不相同,個人領取境內公司所配發的股息必須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可選擇累進或28%單獨課稅),但營利事業所獲配來自其他境內營業利事業配發之股息則屬於免稅所得,大股東們為了避免因收到股息而繳納高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就會改以投資公司的方式來持有股票,如此一來原本應稅的股利所得就轉變成免稅所得了!

最近財經媒體都在大肆報導「大繼承」時代的來臨,坊間有非常多專家建議可以透過成立投資公司的方式來持有資產以便於傳承的規劃,就大方向來說這並沒有錯,但每種規劃都有其目的與限制,並沒有哪一種方式是絕對正確的,就以成立投資(控股)公司來說,如果是家族企業的大股東,本身沒有打算賣掉持股也不允後代子孫賣持股,投資公司確實在平時可以幫股東們省下一大筆綜所稅,但稅制是公平的,江湖有句話說「出來跑,總有一天要還」,這些省下來的綜所稅可能會在股東過世時一次還給國家,這是因為投資公司的省稅邏輯就是「盈餘不分配」,然而這些盈餘不分配一直留在公司的結果就是不斷推升投資公司的淨值,所以股東個人的持股價值也會水漲船高,當某一天股東過世時,這些沒有分配出去的盈餘通通都會變成遺產稅還給國家了!所以投資公司的盈餘必須要在股東還在世的時候就要適度進行調節,而要如何進行「免稅調節」那又是更高階的操作了,礙於篇幅的關係這邊就不多做介紹了!

講了這麼多,快速給大家幾個簡單結論:

  1. 短線炒股用個人做就可以了,省稅又省錢
  2. 投資公司省得是股息而不是資本利得
  3. 投資公司只是遞延課稅不是永久免稅
  4. 成立投資公司還需考慮日常的帳務成本

套句大家都很熟的話「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請詳閱公開說明書」,我要說各種稅務規劃也都有風險,操作前請務必詳閱稅法規定或諮詢專業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