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朝代信託規劃架構及課稅原理
- 2026-05-08
- 美國稅務
- 謝宗翰
美國朝代信託規劃架構及課稅原理
最近金管會與財政部、法務部就「朝代信託 (Dynasty Trust)」的課稅架構達成初步共識,未來台灣將允許存續期間不超過100年的朝代信託成立,在符合財政部所規範的要件下,僅就信託成立時繳納一次性的贈與稅,信託存續期間,連續受益人之間的受益權繼承不再重複課徵遺產稅,相關的課稅原則與信託架構是參考美國的朝代信託課稅原則,台灣版的朝代信託如何課稅還待財政部正式發布函釋後才能知曉,本文將先就美國朝代信託的規劃架構及課稅原則進行簡要說明。
首先要敘明,相較於ILIT, QDOT等稅法明確規定課稅方式的信託架構,朝代信託並未明文定義於美國稅法當中,這是因為傳統英美法系中有所謂「信託永續禁止原則」之存在,其概念源自於立法者認為「死去的人不應該透過信託去管理活著人的財產」,所以理論上永續存在的信託是不應該出現的,但美國有許多州為了搶做富人的生意,允許成立跨世代(超過100年)或永久存在的信託,這就是俗稱的「朝代信託」或「王朝信託」,其核心概念就是受益人可以一直連續繼承下去。這類型的信託課稅方式仍回歸到一般信託課稅模式,但我們卻可以透過不同種類的信託組合來設計出稅負成本最低的信託架構。
要了解朝代信託的設計原理,有三個基本課稅原則需先掌握:
以節稅為主要考量的朝代信託通常會設計成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這是因為不可撤銷信託才能夠從委託人遺產中排除,達到財富傳承免稅的效果,由於不可撤銷信託已經不屬於委託人的財產,所以稅務上會視其為一個獨立的課稅實體,這也代表當委託人成立這個信託並把資產放進去時會變成一個「贈與」行為,進而產生贈與稅,但由於當次贈與金額超過年度免稅額(2026年為USD 1.9萬)的部分可申請提前使用遺產稅的終身免稅額,換言之如果成立這個信託時所放進去的資產控制在USD 1500萬以內,實際上也繳不到贈與稅。在規劃上,為了讓這個信託資產變得更大,有些人會透過資產壓縮的方式來進行,例如先成立一間LLC來持有目前帳面上看起來是虧損但未來會持續增值的資產,例如市郊的土地、還在閉鎖期內的壽險保單等(但須注意,依據IRC § 2035 的規定。若委託人將現有保單移轉至不可撤銷信託後三年內過世,該保單價值仍會被拉回計入遺產課稅),然後把這間LLC放到不可撤銷信託當中,雖然帳面上看起來只有不到USD 1500萬的價值,但實際增值效果可能遠超過USD 1500萬。
朝代信託與一般信託最大的差異在於信託受益權可以一直延續下去,然而在美國稅法中為了避免人們藉由信託架構來規避遺產稅,針對隔代贈與同樣會產生贈與稅的課徵,這就是有名的隔代贈與稅(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Tax, GSTT)。GSTT的計算方式有些複雜,其核心概念在於要把些”跨代”贈與的資產重新拉回來計算贈與稅,而有多少是屬於”跨代”則必須先計算出一個包含率(Inclusion rate),這個包含率的計算公式為:1 − ( 已分配的 GSTT 免稅額 ÷ ( 贈與資產價值 − 遺產稅 − 慈善扣除額 ) )
GSTT免稅額其實就是遺贈稅的終身免稅,所以從公式可以發現,如果贈與資產的金額剛好等於GSTT免稅額,那包含率會等於0,信託成立及日後分配時也不會繳到GSTT了!
講到這裡讀者們可能會覺得原來成立一個不可撤銷信託可以省這麼多稅,但實際上並沒有那大家想得這麼香,因為不可撤銷信託有以下兩個短板是規劃時一定要仔細考量的:
對於跨境傳承來說,朝代信託是一個很具有吸引力的方案,假設父母是台灣人,但子女到美國發展而有了美籍身分,台灣的父母想把台灣或美國境外的資產傳承給子女,但又怕子女一下子拿到這麼多錢會馬上揮霍殆盡,同樣透過成立非居住者朝代信託(Non-resident alien Domestic Dynasty Trust)來安排,由於外國人對美籍人士的海外贈與不課徵美國贈與稅(但若贈與美國境內資產仍會有贈與稅及GSTT的問題),所以能夠投放進這個朝代信託的海外資產不會像美國公民一樣受到USD 1500萬的免稅限制,且因為是非美籍人士贈與美國境外資產,所以也不會衍生GSTT的問題,同時還可享受資產保全的效果。
雖然朝代信託在傳承規劃上有許多的優勢,但必須說永續型的朝代信託在美國仍非主流,僅有少部分州允許這種信託成立,而為了避免人們濫用信託來規避稅負及債權人,法院及IRS對於不可撤銷信託的認定也相當嚴格,只要有任何顯示委託人有實質控信託的跡象,這個信託都有可能被認定為偽信託(fake trust)進而遭到穿透,未來即使台灣財政部同意朝代信託可採一次性課稅,勢必也會嚴審委託人是否對信託具有控制力或實質影響力,這代表要節稅就必須先放棄對財產的控制,這是規劃前就必須先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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