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可變資本公司(VCC)
- 2025-09-21
- 其他財經
- 謝宗翰

新加坡可變資本公司(VCC)
可變資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VCC)是依據2018年新加坡可變資本公司法(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Act 2018)所成立的一種新型態公司組織,希望能夠賦予基金公司更靈活有彈性的營運架構,目前VCC已經廣泛運用於對沖基金、不動產證券化業務、私募基金家及特定建設投資項目上,又由於其可規劃成具有類信託的功能,因此近年來也有越來越多的高資產族群透過VCC進行家族資產傳承。VCC的主要特點為:
新加坡作為亞太地區首屈一指的金融中心,一直致力於打造更靈活、更有吸引力的金融環境,然而反洗錢已成為一個普遍的國際共識,對許多國家來說,洗錢防制已變成金融秩序的最高指導原則,因此在這樣的國際壓力,新加坡政府也對VCC進行了一些相對應的監管要求,包括:
這樣的法遵要求雖然某種程度上拉高了VCC的成立門檻,但這也代表透過VCC出來的資金,比較不會被認為是有問題的錢,從而降低後續被監管機關稽查的風險。
VCC本質上是一個基金,但透過適當的安排,其實具有類信託的效用。舉例來說,如果我們想要在自己過世後把資產按照自己的希望分配給特定受益人,但同時又希望在世的時候可以持續掌控這些資產,實務上可透過成立一個Living Trust,並由自己擔任受託人的方式來達成。在VCC架構下,我們可以把這個信託看成一個子基金,並透過投資協議,由我們所指定的受益人成為這個子基金的股東,享有基金的收益,而我們自己則透過擔任這個基金的管理人(基金經理)方式來繼續保有該資產的管理權。傳統上如果我們要做跨境信託,往往需要先成立一個「信託載體」,而實務上這個載體多半是境外控股公司,但如果這間公司是設立在低稅區就可能會面臨CFC的問題。用VCC運作的好處在於,從法律外觀上看起來我們是投資一檔由新加坡VCC所發行的基金,而不是去控有一間外國公司,在資訊保密的情況下(VCC不得對外揭露股東結構)稅局若要將其認定為CFC恐有舉證的難度。
雖然VCC具有許多彈性操作空間,但整體來說其進入門檻相對較高,由於為私人成立的子基金都會需有客製化的投資條款,並且需符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規範,因此前置的法律成本(固定性質)相對高昂,資產規模如果不夠大其效益將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