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7702美國人壽保險所得課稅與否判斷原則
- 2025-10-12
- 美國稅務
- 謝宗翰

Section 7702美國人壽保險所得課稅與否判斷原則
保險的運作機制在於將個人的經濟損失風險移轉到集體風險池,來達到分散個體風險的效果,而對於被保險人來說,保險的主要目的則在於損失填補,減少事故發生時的直接損害,由於「損失填補」是保險的基本原則,因此因事故發生所獲得之理賠原則上不會被認定是所得,因此也不會有所得稅的問題。然而現在的金融工具變化萬千,有越來越多的保單表面上看起來是保險,但實際上卻是具有儲蓄或投資目標的金融產品,如果投資之目的已經超過保障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保險給付實際上就變成了投資利益,相關的給付自然就不應被視為免稅所得。
為了清楚界定人壽保險究竟是「保障型」的保單或是「投資型」的保單,美國稅法自1982年開始將保單區分成應稅的投資保單合約及免稅的人壽保險合約,並進一步在1984年增加了Section 7702章節,用以明確界定合格人壽保險合約的認定原則。在Section 7702規範下,人壽保險必須要同時通過現金價值測試( Cash value accumulation test, CVAT)及走廊測試(Guideline premium and cash value corridor test, GPT)才能夠被認定為合格的人壽保險,享有保險給付免課所得稅的優惠。
要符合這個測試,保單在任何一個時間點的現金價值不得超過要保人若要取得相同保額所應一次性支付(躉繳)的保費,這代表如果要保人將保單解約所領回的解約金不得大於該保單相同保障條件下所應支付的躉繳保費(不包含相關費用)。如果解約金大於保單的躉繳保費,代表該保單的保險成數不足,所繳保費其實不具有保障目的而是用於投資,因此相關理賠都會被視為一般所得(ordinary income)核課所得稅。
依據稅法的規定,Guideline premium是以下兩個金額取大值來認定:
簡要來說Guideline premium就是這份保單合約的未來保險福利,而走廊測試規定,所繳保費不得超過保單的未來福利,若所繳保費超過未來的保險福利,代表這些保費同樣不具有保障的目的而是投資的本金,因此未來的保險給付會被認定是應稅所得(Ordinary income)。
相對於美國對於人合格人壽險有清楚的量化定義範圍,台灣所得稅法在這方面的規定相對不足,且由於財政部曾於民國70年發布台財稅第35623號函釋,明確指出「凡屬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不論其項目名詞,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之規定,均應免那所得稅」,造成過去很多台灣人很喜歡購買所謂的儲蓄險保單,這種保單實際上幾乎沒有任何保險成分,但所領回的保險給付(包含利息)卻被當成免稅所得。為了使保險商品回歸到保險的本質,目前台灣金管會已經規定所有以保單形式推出的商品,都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保障成分才可以上市販售,然而要提供保障就會有相對應的成本,把成本扣除後,保戶所領到的利息自然也就變少,因此這種類定存的儲蓄險現在相對減少很多。
最後要提醒讀者,由於美國的市場規模及金融創新度都遠超過台灣,能夠輕易買到條件遠勝於台灣同性質保單的產品,然而高額的報酬率可能是來自於投資收益,這意味著產品本身的保險成份可能較低,雖然產品本身是人壽保險,但如果沒有符合Section 7702的規定,該保險給付超過所繳原始保費之部分將會面臨美國所得課稅的問題。